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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南通分行因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等 被罚120万元

平安銀行股南通分行因未履行管理主體責任等 被罰120萬元

金融界 ·  2020/07/30 17:05

7月29日,南通銀保監分局公佈了對於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行政處罰,該分行的主要負責人是戚石磊。

處罰信息顯示,平安銀行股南通分行因未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和員工行爲管理不審慎、違規吸收存款、借貸搭售,南通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罰款人民幣120萬元。

員工王凱因對平安銀行南通分行未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和員工行爲管理不審慎行爲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南通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天眼查資料顯示,平安銀行是一家總部設在深圳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SZ000001)。其前身深圳發展銀行是中國內地首家公開上市的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中國平安(601318)及其控股子公司爲本行控股股東。截至2019年末,在職員工34,253人,通過全國91家分行、1,058家營業機構爲客戶提供多種金融服務。公司年報顯示,2019年末,該行資產總額39,390.70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5.2%;吸收存款餘額24,369.35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4.5%;發放貸款和墊款總額(含貼現)23,232.05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6.3%。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南通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南通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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