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廣東證監局披露對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張鑫、劉品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等規定,廣東證監局對廣東新宏澤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宏澤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並對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華商律所)從事的新宏澤相關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華商律所在證券法律業務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2020年7月29日,新宏澤召開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華商律所於同日出具《法律意見書》,稱該所接受新宏澤委託,指派張鑫律師、劉品律師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該《法律意見書》由張鑫、劉品簽字及華商律所蓋章確認。經查,張鑫、劉品兩名律師並未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出席股東大會的系華商律所另一律師。
華商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張鑫、劉品作為上述法律業務的簽字律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華商律所和張鑫、劉品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文/新浪財經 郝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