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服中心」)官方微信1月27日消息,依據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南京中院」)(2024)蘇01民初2864號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投服中心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取金通靈(300091.SZ)案權利人名單,於2025年1月27日向南京中院提交登記。
依據南京中院(2024)蘇01民初2864號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權利人範圍爲滿足下列條件之一,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
(一)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23年6月27日(含)閉市後當日仍持有金通靈股票;
(二)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並於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間賣出金通靈股票。
符合前述權利人範圍的投資者如不願意參加本特別代表人訴訟,應當在南京中院(2024)蘇01民初2864號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期間屆滿(即2025年2月5日)後十五日內(即2025年2月20日前),向南京中院聲明退出訴訟。
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可以另行起訴,依法不視爲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告。
根據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九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5號)相關規定,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分爲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兩類。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啓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佈權利登記公告後,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依法作爲訴訟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代表因同一違法行爲遭受損害的投資者利益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這一制度也被稱爲中國式的集團訴訟。因此,在金通靈案中,只要不是明示退出,所有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均由投服中心作爲代表人,向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申請賠償。
根據金通靈案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投資者訴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金通靈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金通靈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於2018年4月25日閉市後發佈。2023年4月27日閉市後,金通靈公司發佈《關於前期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對2021年虛增的凈利潤等財務數據予以更正。2023年6月27日閉市後,金通靈公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本案各原告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後、揭露日前買入金通靈公司股票,因虛假陳述遭受投資損失,金通靈公司應賠償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和印花稅損失,其餘被告對金通靈公司的前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的被告包括金通靈公司及10名高管,以及作爲審計機構的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華西證券(002926.SZ)、光大證券(601788.SH)、國海證券(000750.SZ)等券商及相關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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