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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

國旅聯合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違規行爲被證監會責令改正

證券之星 ·  12/25 01:00

證券之星消息,12月25日國旅聯合公開信息顯示,國旅文化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石磊、彭承、趙揚、曾少雄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違規,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責令改正。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一、信息披露不規範(一)未披露相關信息2019年-2022年,公司控股股東江西省旅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旅集團」)對公司時任總經理彭承、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趙揚發放獎勵。彭承、趙揚已於2024年10月將上述款項全部退還。公司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違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二)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一是公司於2021年9月與貴溪市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等主體簽訂《貴溪市白鶴湖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總承包合同》。公司未及時披露相關內容,遲至2022年3月在公司2021年年報中披露。該行爲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二是公司於2022年12月5日同意子公司北京新線中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線中視」)將持有的上海翃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翃韻」)51%股權公開掛牌轉讓,轉讓價格不低於向國資監管部門備案的評估價格,評估基準日爲2022年6月30日。同日,新線中視召開臨時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通過該事項。其後,經審計評估、預掛牌、國資評估備案、正式掛牌等流程,新線中視對外轉讓上海翃韻51%股權的交易於2023年3月1日在江西省產權交易所完成。上述事項遲至2024年5月16日披露。該行爲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三是公司關於2022年關聯交易披露總金額存在誤差,關聯交易對手信息披露存在錯誤。該行爲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財務覈算不規範一是2019年至2021年,新線中視未將業務部門的人員費用歸集至主營業務成本,而是計入管理費用,導致主營業務成本覈算不準確,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2006)》(財會〔2006〕3號)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2019年至2021年,公司未列入主營業務成本的金額分別爲472.79萬元、927.73萬元、2,150.68萬元,分別佔當年主營業務成本1.6%、2%、2.8%,導致公司2019年至2021年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和毛利科目覈算不準確,但未影響公司營業利潤、凈利潤和資產負債表的金額。二是2019年至2022年,公司對新線中視商譽相關資產組評估時,部分資產組因業務未完全開展,公司未將其納入評估範圍,評估的資產組存在前後不一致的情況,商譽減值測算不規範。該行爲違反《企業會計準則一基本準則(2014年修訂)》(財政部令第76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我局決定對國旅聯合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曾少雄、彭承、趙揚、石磊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以上內容爲證券之星據公開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構成投資建議。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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