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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合纵科技拟被处罚

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合縱科技擬被處罰

證券市場紅週刊 ·  2024/12/23 09:45

近日,合縱科技發佈了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24〕24號)。

經查明,合縱科技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2022年,劉澤剛時任合縱科技董事長,同時擔任天津市茂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浙江盈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盛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浙江盈聯、天津盛聯爲天津茂聯的全資子公司。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天津茂聯、浙江盈聯、天津盛聯爲合縱科技的關聯法人

合縱科技全資子公司北京合縱實科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合縱電力設備有限公司通過北京華環利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永泰君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茂聯、浙江盈聯、天津盛聯提供財務資助,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2022年累計提供資金50,848.06萬元,分別佔合縱科技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當期披露淨資產的21.78%、17.0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縱科技已收回上述資金。合縱科技未按規定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關聯交易,存在重大遺漏,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爲。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情況說明、銀行賬戶資料等證據證明。

據了解,如果證監會經過調查後最終對合縱科技實施行政處罰的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間買入,並在2023年12月4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爲Excel文件)發送到郵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參與索賠徵集活動。本次索賠徵集可主張的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爲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決定:一、對合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的罰款;二、對劉澤剛給予警告,並處以300萬元的罰款;三、對韋強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的罰款;四、對張曉屹給予警告,並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合縱科技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0.5.1條、第10.5.2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爲準。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據公開資料顯示,合縱科技的主營業務是面向國內電網、市政建設、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等諸多領域,生產和銷售戶外中高壓配電和控制設備,產品主要包括環網櫃、箱式變電站、柱上開關、變壓器、電纜附件、其他開關等,共計六大類二十個系列。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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