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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祥源文旅被处罚

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祥源文旅被處罰

證券市場紅週刊 ·  12/23 09:20

近日,祥源文旅發佈了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4年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46 號)。

經查明,祥源文旅、俞發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關聯關係情況;2017 年 8 月至今,俞發祥爲祥源文旅的實際控制人。2002 年4月至今,俞發祥爲祥某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並通過祥某控股實際控制上海楓某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長沙友某旅遊發展有限公司、合肥途某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合肥圖某商貿有限公司、上海某安置業有限公司、上海某毅置業有限公司。二、祥源文旅未按規定披露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協議、銀行流水記錄、財務審批文件、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祥源文旅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2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3日期間買入,並在2024年4月4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爲Excel文件)發送到郵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參與索賠徵集活動。本次索賠徵集可主張的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爲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爲發生時間、被佔用資金已歸還、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詢問及提供材料等情況,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一、對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 萬元罰款;二、對俞發祥處以300萬元罰款;三、對王衡給予警告,並處以 100 萬元罰款;四、對陳亞文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五、對徐中平、賴志林、高朝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0萬元罰款;六、對孫東洋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祥源文旅在公告中稱: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項已經調查、審理終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本次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情形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據公開資料顯示,祥源文旅的主營業務爲動漫及其衍生和動畫影視業務;多項稀缺文旅資源。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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