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12月10日,國家金融金融監管總局官網披露,時任西安銀行健康路支行行長秦江,因爲「信貸業務違規、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被終身禁業。②陝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認爲,四被告顯然具有經濟犯罪的嫌疑,依據相關規定,本案行爲因涉嫌經濟犯罪,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財聯社12月11日訊(記者 彭科峯)12月10日,國家金融金融監管總局官網披露,時任西安銀行健康路支行行長秦江,因爲「信貸業務違規、員工行爲管理不到位」,被予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的處罰。
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秦江早已捲入多起訴訟,並被人指控爲掩蓋企業不良貸款轉走他人400萬存款以「平賬」並在事後提供擔保,但其後續結果並未公佈。
西安銀行一支行行長卷入400萬「借款還貸」案件
據相關文書顯示,秦江,男,漢族,1965年出生,原系西安銀行健康路支行的行長。神木縣居民王某向有關法院起訴稱,2016年3月31日,秦江因其管理的貸款戶陝西德飛新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德飛公司)的到期銀行利息無法償還,爲了避免造成逾期給其造成不利影響,秦江打電話詢問,能否給德飛公司借400萬元進行中轉。
王某自稱,因自己之前從不認識德飛公司以及該公司法人賈飛翔,並且當時在外地,銀行卡和身份證都在自己身邊,但鑑於與秦江系老鄉,稱等其回來辦理相關手續後再談。但因爲該筆貸款利息到期不還就會造成逾期,在時任行長秦江的指示和安排下,經過當時的會計主管蔡潔的授權下,西安銀行健康路支行直接使用特種轉賬借方傳票,將其個人帳戶內的400萬元轉至德飛公司。
「回到西安後發現該款項已經被劃轉,無奈之下只得要求時任行長秦江找到收款人書寫了借條等手續,並且秦江個人在該借條上擔保保證15日內一定按時償還。」但是,時至今日該款項也沒有償還。德飛公司也已經申請破產,根本沒有償還能力。
有法院認定「借貸案」涉嫌經濟犯罪 借款人起訴支行遭駁回
據了解,爲討還這筆400萬欠款,王某持續發起訴訟。2019年,王某先要求德飛公司償還借款400萬元;賈飛翔、李振興、秦江承擔連帶責任。
陝西省大荔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2016年3月,秦江系西安銀行健康路支行的行長,賈飛翔系陝西德飛新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年3月31日,秦江以德飛公司給西安銀行償還利息爲由,請求王某借款給陝西德飛公司,王某口頭同意後,秦江在王某未到場的情況下,以特種轉賬的方式將原告的400萬元款轉入德飛公司帳戶。雖然此後德飛公司給王某出具了借條,還由賈飛翔、李振興、秦江三人提供擔保,但至今已經數年分文未還,且賈飛翔、李振興無法取得聯繫,德飛公司也申請破產。四被告顯然具有經濟犯罪的嫌疑,依據相關規定,本案行爲因涉嫌經濟犯罪,故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11月,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王某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民事案一審結果公佈。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期間,王某自稱,七年之內自己多次找到西安銀行要求處理此事,西安銀行以該行前兩年正在上市關鍵時間,請求其暫時不要通過各種途徑向西安銀行主張權利,但目前眼看德飛公司已經破產,款項接收方根本無力償還,因此案涉支行應當爲其違規操作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指出,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王某帳戶轉出400萬元,收款方爲德飛公司。後德飛公司向原告王文明出具了借條。王某主張辦理轉賬業務時身份證及銀行卡均不在場,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認爲,本案中,王某主張案涉支行賠償其損失,應舉證證明後者在履行儲蓄合同的過程中具有違約行爲,且該違約行爲直接導致其利益受損。因雙方在開通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時明確約定支取方式爲「憑密碼」,且王某無證據證明事發時銀行卡隨身攜帶不在現場,因此在王某不提供密碼及銀行卡的前提下,案涉轉賬業務不能發生。王某所舉證據不能證明支行具有違約行爲,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綜合來看,王某主張支行賠償損失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秦江還捲入過小貸公司訴訟案件。據相關文書披露,2012年6月4日,神木縣光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下稱光大公司)作爲貸款人與借款人牛振榮、保證人秦江(文書明確指出其身份爲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路支行負責人)、劉海南、焦林軍、劉勤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由光大公司向牛振榮發放短期貸款,用於週轉,借款金額500萬元,借款利率爲月息12.6‰。借款期滿後,牛振榮不予還款,光大公司起訴要求秦江等還款。2016年,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光大公司的訴求,判令秦江支付借款本金500萬元和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