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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迅达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新迅達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違規行爲被證監會出具警示函

證券之星 ·  01:00

證券之星消息,12月10日新迅達公開信息顯示,廣西新迅達科技集團股份公司,董事長吳成華、副總經理王法彬、副總經理陳公、李衍鋼、閆明、葉燕珍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出具警示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一)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形且未及時披露2023年,新迅達關聯方山東瑞福鋰業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貿有限公司存在非經營性佔用新迅達資金的情形。截至目前,相關佔用資金已歸還,相關會計差錯已更正。新迅達未按規定及時在臨時公告和2023年半年報中披露前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三條、第五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一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6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二)未及時審議披露對外財務資助情況2023年,新迅達以預付採購鋰礦石定金的形式向北京智慧鼎盛營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慧鼎盛」)累計支付1000萬元,智慧鼎盛未實際交貨並退回定金和支付利息。前述事項構成新迅達對外財務資助,公司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範新迅達在填寫2021年至2023年部分定期報告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時,未填寫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容且相關知情人未進行簽字確認。上述情形不符合《關於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1〕5號)第六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對新迅達、吳成華、王法彬、閆明、陳公、李衍鋼、葉燕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

以上內容爲證券之星據公開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構成投資建議。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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