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之星消息,12月10日同德化工公開信息顯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烘、總經理鄔慶文、張寧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深圳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宏大)簽署《關於轉讓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約定公司擬將持有的清水河縣同蒙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同蒙化工)100%股權全部轉讓給廣東宏大或廣東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轉讓價格爲人民幣20000萬元。同日,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簽訂《質押合同》,辦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並收取廣東宏大12000萬元履約按金。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決定終止與廣東宏大的股權轉讓交易。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廣東宏大發送《協議終止通知函》並辦理了退回履約按金等事項。同德化工本次轉讓同蒙化工100%股權預計產生利潤17709.86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利潤的96.15%,公司未及時披露《框架協議》有關信息。2024年1月30日,因本次股權轉讓事項引發同德化工與廣東宏大的民事訴訟,公司披露《關於公司收到民事訴訟傳票的公告》時才予以提及。
處罰決定如下:
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二、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烘、董事兼總經理鄔慶文、時任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張寧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於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爲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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