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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冲突时应如何处理?交大昂立回应证监局警示函

條款衝突時應如何處理?交大昂立回應證監局警示函

時代週報 ·  12/05 10:01

交大昂立召開發佈會,公開詳解警示函。

12月3日晚,交大昂立(600530.SH)披露,公司於12月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上海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12月4日,交大昂立在滬舉行媒體發佈會,公司管理層針對警示函中提及的高管薪酬披露、過往年報追溯調整等相關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參加發佈會的人員包括交大昂立董事長嵇敏、總裁助理夏三燕、總裁助理夏景華、總裁助理曹毅、董事會秘書葛欣穎、律師劉瀟江、律師丁含春。

夏景華表示,公司之決定在現階段選擇公開對外發聲,是因爲他感覺目前涉及全體股東利益的部分關鍵問題正在被掩蓋。他希望藉此機會,讓全體股東能夠及時、充分地了解此次監管措施涉及問題背後的真實情況。此次警示函中涉及的「高管薪酬」正是被掩蓋的關鍵問題之一。

發佈會上,交大昂立管理層回應了前任高管購買保險一事。夏景華透露,公司認爲高管報酬披露不實的背後,實際上涉及前任高管購買保險的「醜聞」,目前上市公司已就楊國平、朱敏駿等時任高管損害公司利益一事向法院起訴,法院已受理並立案,涉及案值爲2103.93萬元。

另外,交大昂立管理層現場介紹了2016年和2018年上市公司購買團體險退保至楊國平、婁健穎、李紅等個人帳戶的情況,並展示了相關證據。

夏景華說,就前任管理層購買團體保險後減保退費至個人帳戶的問題,公司曾向監管機構做出說明。「我們認爲,目前的責任認定弱化了時任管理層的責任,公司表示反對。」

另外,夏景華還在發佈會上向媒體表示,公司從未解聘過會計師事務所,所以不需要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去評價是否擔任公司年度審計機構資格。而向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發送解除相關業務約定書的目的是執行《證券法》的第78條和第82條規定,保證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知情權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據劉瀟江所說,《證券法》第79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要在每年的4月份出具定期報告,也就是交易所、證監局對公司不能夠在規定時間裏佈置相應的報告,要進行的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

然而第78條顯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性來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第82條顯示,董監高人員應該要保證上市公司及時、公平披露信息,保證所有的信息真實與完整。

所以在面臨無法保證信披無誤的情況下,經過權衡,交大昂立決定延期披露,而非盲目出具業績。

記者注意到,12月3日晚,交大昂立還披露了公司累計涉及訴訟、仲裁的公告,其中包括前任高管楊國平、朱敏駿、婁健穎、李紅、李康明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事。「不排除上市公司後續提起刑事訴訟。」夏景華如是說。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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