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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濱海能源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違規行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

證券之星 ·  12/04 01:00

證券之星消息,12月3日濱海能源公開信息顯示,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違規擔保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採取監管措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根據天津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41號),2023年9月26日,你公司全資子公司內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與北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銀金租)簽署《融資租賃合同》,合同涉及資產價值9,779.57萬元,同時你公司與北銀金租簽署《保證合同》,爲前述融資租賃提供擔保。同日,你公司控股股東旭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陽控股)與北銀金租簽署《保證合同》,爲前述融資租賃提供關聯擔保。前述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合同簽訂時,你公司未及時披露。前述旭陽控股提供關聯擔保事項,你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並披露。

處罰決定如下:
監管函

以上內容爲證券之星據公開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構成投資建議。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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