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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新能源(01250)拟获山高控股(00412)溢价约7.23%提现金要约

山高新能源(01250)擬獲山高控股(00412)溢價約7.23%提現金要約

智通財經 ·  11/27 12:45

山高控股(00412)及山高新能源(01250)聯合公佈,山高新能源董事會於202...

智通財經APP訊,山高控股(00412)及山高新能源(01250)聯合公佈,山高新能源董事會於2024年11月13日(交易時段後)獲山高控股(作爲要約人)告知,賣方(作爲賣方)與要約人(作爲買方)訂立買賣協議,據此,要約人有條件同意向賣方收購銷售股份,相當於買賣協議日期山高新能源已發行股本總額約13.52%,按代價進行,而代價將於完成時悉數結清。

具體而言,賣方A及賣方B各自將向要約人出售約1.52億股山高新能源股份,分別相當於買賣協議日期山高新能源已發行股本總額約6.76%。完成須待買賣協議所載條件獲達成或獲豁免(視乎情況而定)後方可作實。完成將於完成日期落實。於2022年5月19日要約人完成認購山高新能源股份及山高新能源董事會的成員變動生效後,山高新能源自此已成爲要約人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即使要約人擁有山高新能源不足50%投票權,但山高新能源仍成爲要約人的附屬公司,原因是(1)要約人是單一最大的山高新能源股東,擁有43.45%股權;(2)要約人控制山高新能源董事會,相對其他分散的公衆山高新能源股東擁有更大投票權;及(3)其他山高新能源股東過往並無聯手集體行使投票權或投票否決山高控股集團或要約人,亦預期不會出現以上情況。待完成後,山高新能源將仍然爲要約人的非全資附屬公司,假設自本聯合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山高新能源的已發行股本並無其他變動,其持股量將由43.45%增至56.97%。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擁有9.76億股山高新能源股份,相當於山高新能源已發行股本總額約43.45%。假設自本聯合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山高新能源的已發行股本並無其他變動,緊隨完成後,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將合共於12.8億股山高新能源股份中擁有權益,相當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山高新能源已發行股本總額約56.97%。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緊隨完成後,要約人須就所有已發行山高新能源股份(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者除外)提出強制性無條件現金要約。此外,要約人亦有責任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3向山高新能源要約購股權持有人提出適當的現金要約以註銷所有要約購股權。

待完成後,華泰金控將代表要約人並遵照收購守則,根據綜合文件所載條款按每股要約股份1.78港元提出要約。每股要約股份1.78港元較於2024年11月11日(即最後交易日)在聯交所所報每股山高新能源股份的收市價1.6600港元溢價約7.23%。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13及收購守則第6項應用指引,尚未行使山高新能源購股權的要約價通常相當於山高新能源購股權行使價與股份要約價之間的差價。根據山高新能源購股權要約,由於尚未行使購股權的行使價高於股份要約價,尚未行使山高新能源購股權屬價外,故每份尚未行使山高新能源購股權的要約價爲名義價0.0001港元。

要約於提出時將在所有方面爲無條件,且不會以收到特定最低數目要約股份接納要約作爲條件。

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共有約22.47億股已發行山高新能源股份,而購股權計劃下有1901萬份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山高新能源購股權,賦予山高新能源購股權持有人權利按行使價4.00港元認購合共1901萬股山高新能源股份。具體而言,760.4萬份尚未行使的購股權已歸屬。根據購股權計劃的條款,倘向山高新能源股東提出全面要約(且有關要約成爲或被宣佈成爲無條件),所有山高新能源購股權持有人(持有已歸屬或未歸屬的山高新能源購股權)將有權悉數行使山高新能源購股權。

假設山高新能源的已發行股本並無變動,且於結束日期前概無尚未行使的山高新能源購股權獲行使,根據每股山高新能源股份的股份要約價1.78港元計算,山高新能源全部已發行普通股股本的價值將爲39.99億港元。

假設要約獲悉數接納,按(1)於結束日期前概無山高新能源購股權獲行使,且將仍有1901萬份尚未行使的山高新能源購股權可供接納山高新能源購股權要約;及(2)於結束日期前山高新能源已發行股本並無變動,故合共5.62億股已發行山高新能源股份(相當於已發行山高新能源股份總數,不包括(a)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持有或將予收購的12.8億股山高新能源股份;及(b)FastTop持有的4.05億股山高新能源股份(根據FastTop不可撤回承諾,FastTop已承諾不會接納股份要約))將納入股份要約作基準計算,要約人根據要約應付的總代價將約爲10億港元(包括股份要約的約9.997億港元及山高新能源購股權要約的1901港元)。

假設要約獲悉數接納,按(1)於結束日期前全數1901萬份尚未行使山高新能源購股權獲悉數行使,且並無尚未行使的山高新能源購股權可供接納山高新能源購股權要約;及(2)於結束日期前山高新能源已發行股本並無其他變動,故合共5.81億股已發行山高新能源股份(相當於已發行山高新能源股份總數,不包括(a)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持有或將予收購的12.8億股山高新能源股份;及(b)FastTop持有的4.05億股山高新能源股份(已承諾根據FastTop不可撤回承諾不會接納股份要約))將納入股份要約作基準計算,要約人根據股份要約應付的總代價將約爲10.34億港元。

山高新能源確認,於本聯合公告日期,(1)其並無任何已建議派發、宣派或作出但未支付的股息或分派;及(2)其無意於要約結束前作出、宣派或派付任何未來股息╱作出其他分派。倘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後,就要約股份作出或派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則要約人保留權利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3註釋3按相等於山高新能源股東已收取或可收取的有關股息或其他分派總金額調低股份要約價。

要約人擬於要約結束後維持山高新能源股份於聯交所的上市地位,並將於要約結束後儘快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山高新能源股份有充足公衆持股量。要約人可能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1)將其自要約收購的獲接納山高新能源股份向選定的獨立第叄方或在市場上減配或出售充足數目的獲接納山高新能源股份;及╱或(2)由山高新能源就此發行額外的山高新能源股份。

此外,山高新能源獨立董事委員會已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1成立,由全體山高新能源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即秦泗釗教授、黃偉德先生、楊祥良先生及趙公直先生,以就要約是否屬公平合理及是否接納要約,向山高新能源獨立股東及山高新能源要約購股權持有人提供有關要約的推薦建議。

嘉林資本有限公司已獲山高新能源委任爲山高新能源獨立財務顧問,以就要約及尤其是要約是否屬公平合理及是否接納要約向山高新能源獨立董事委員會提供意見。委任山高新能源獨立財務顧問已獲山高新能源獨立董事委員會批准。

應山高控股的要求,山高控股股份已於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時30分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以待發出有關山高控股內幕消息的公告。山高控股已向聯交所申請山高控股股份自2024年11月27日下午一時正起於聯交所恢復買賣。

應山高新能源的要求,山高新能源股份已於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時10分起於聯交所暫停買賣,以待根據收購守則發出載有山高新能源內幕消息的公告。山高新能源已向聯交所申請山高新能源股份自2024年11月27日下午一時正起於聯交所恢復買賣。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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