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是要求停止川內核電站1、2號機的運營等,針對我公司與國家之間的第一次(2012年5月30日)至第12次(2019年7月31日)訴訟。
至今爲止,我公司認爲原告所主張的重大事故發生的具體危險性是不存在的,因此請求駁回訴求。
今天,在鹿兒島地方裁判所進行了標記的口頭辯論,審理於今日結束,判決宣告日期定在2025年2月21日(星期五)。
今後我們將繼續努力以期使大家對川內核電站的安全性等有充分理解。
本件是要求停止川內核電站1、2號機的運營等,針對我公司與國家之間的第一次(2012年5月30日)至第12次(2019年7月31日)訴訟。
至今爲止,我公司認爲原告所主張的重大事故發生的具體危險性是不存在的,因此請求駁回訴求。
今天,在鹿兒島地方裁判所進行了標記的口頭辯論,審理於今日結束,判決宣告日期定在2025年2月21日(星期五)。
今後我們將繼續努力以期使大家對川內核電站的安全性等有充分理解。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