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於2024年11月25日發佈紀律處分決定,對海南普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製藥」)及其多名高管和董事進行處分。普利製藥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的相關條款。具體違規行爲包括未按期披露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分別違反了第1.4條、第5.1.1條、第6.1.1條和第6.1.2條第一款的規定。
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範敏華和董事、財務總監兼副總經理羅佟凝因未能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公司的違規行爲負有重要責任,被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此外,董事、董事會秘書兼副總經理周茂,董事JIAO SHUGE,獨立董事陳亞東、樊德珠,時任獨立董事潘磊,以及監事丁雨、王基平、謝慧芳等人未能履行職責,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深交所依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2.4條、第12.6條的規定,對普利製藥及相關當事人作出上述處分決定。普利製藥、範敏華、羅佟凝如對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申請複覈。複覈申請應通過深交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通過郵寄或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深交所指定聯繫人。
此次處分將被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對普利製藥的信譽和市場表現可能產生影響。投資者需關注公司後續的複覈申請進展及對公司經營和股價的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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