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1月20日訊(記者 陳俊蘭 趙昕睿)10年舊案翻起後,看來劇情還在上演。繼10月12日中安科起訴招商證券賠償15.32億元后,招商證券向中安科反訴追償權2.87億,這也讓事件原委得以更清晰浮出水面。
這一起反訴公開自中安科11月18日發佈的一則公告,中安科表示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及相關起訴材料,招商證券作爲原告,因與公司、中安消及其他方追償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作爲原告,招商證券提起的反訴共涉及13名被告,包括中安科、中安消、深圳市中恒匯志投資有限公司、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等5家企業,以及8位自然人。
在本次起訴狀中,招商證券提到,根據法院判決,已就此案賠付2.79億元,現向被告進行追償。涉及以下六項訴訟請求:
一是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就中安科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中向7804 位投資者支付的賠償款、遲延履行滯納金、公告費、執行費共計2.79億元;
二是判令被告一就第一項應付金額向原告支付利息;
三是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對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中被告一應承擔的金額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對第二項訴訟請求中被告一應承擔的利息在相應的比例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是判令被告八、被告九在被告二的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是判令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在被告十的責任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六是由各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如有)、保全保險費(如有)。
在此次反訴案件中,招商證券請求共計追償中安科應付金額爲2.87億元。此外,其餘幾名相關自然人與中介機構作爲被告,對於中安科應承擔的金額範圍內及責任範圍內也被要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自11月7日以來,中安科8個交易日內已累計7次漲停,期間,公司共發佈了3次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11月19日高開5.98%後迅速跳水,並觸及跌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案件雖已立案受理,但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訴訟事項對中安科最終實際影響還以法院判決爲準。
10年舊案連環反應
在此次招商證券反訴中安科前,中安科於10月12日發佈公告稱,公司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了訴訟申請,要求招商證券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索賠金額合計初步估計爲15.315億元。
招商證券與中安科之間的訴訟,則要追溯至2014年的重大資產重組項目。中安科的前身爲飛樂股份,是滬深兩市著名的「老八股」之一,於1990年上市。2014年飛樂股份擬通過向中恒匯志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其持有的中安消100%股權,交易各方商定的交易價格爲28.59億元,增值率747.05%。
在此期間招商證券擔任中安科的獨立財務顧問業務工作,2015年1月23日,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記,重大資產重組完成。重組完成後,飛樂股份的控股股東將由上海儀電電子集團變更爲中恒匯志,實際控制人由上海市國資委變更爲塗國身。同時,於2015年3月 24日變更爲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23日變更名稱爲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此後,招商證券出具關於該重大資產重組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承諾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了盡職調查義務,有理由確信重組報告書符合相關規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根據招商證券發佈的訴訟內容顯示,招商證券此次的上訴請求爲,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中招商證券公司對中安科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部分,改判駁回李淮川、周向東對招商證券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或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招商證券因何反訴?
因何反訴?招商證券有兩點闡述。
一是中安科虛假陳述案件生效判決已明晰各方賠付投資者損失的比例,中安科作爲信息披露義務人被判承擔100%賠償責任,招商證券作爲中介機構被判在不超過25%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已向投資者履行該範圍內的全部賠償責任,可依法就超過自身應承擔內部責任的部分,向其他未足額履行賠付義務的責任主體追訴。
二是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中安科對投資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自2021年判決後,中恒匯志、中安消技術均未履行對投資者的賠付義務,中安科也僅部分履行對投資者的賠付義務,在此情況下,其更無權向其他主體索賠。
招商證券認爲,中安科不依法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追償,卻向招商證券主張高達15億的不合理索賠。如該高額索賠獲賠,則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不僅無需對公衆投資者履行任何賠償責任,反而能夠進一步不當獲利;也將本應自身承擔的責任全部轉移給了中介機構,使得法律法規對虛假陳述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懲罰機制完全落空。這不僅有悖於當前的監管和司法導向,也違反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擾亂了市場秩序。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招商證券作爲僅承擔25%連帶責任比例責任主體,高度重視投資者賠付事宜,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按照「應賠盡賠」原則依法主動履行對投資者的賠付責任。目前,招商證券已向投資者履行該範圍內的全部賠償責任,有權依法就超過自身應承擔內部責任的部分,向其他未足額履行賠付義務的責任主體追訴。
在行業人士看來,如中安科向招商證券的高額索賠獲賠,會反向「鼓勵」發行人、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業務中消極履行自身的審慎覈查責任及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也會造成「寒蟬效應」,對證券公司投行積極參與併購重組業務、服務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