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之星消息,11月8日明冠新材公開信息顯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閆洪嘉、財務負責人賴錫安因信息披露違規,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或不及時,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出具警示函。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開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終止實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議案》。但公司未在2023年5月對股權激勵的終止費用616.84萬元進行測算併入賬,而是在2023年12月底才將其入賬。該行爲不符合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問答五第三款的相關要求,並導致公司2023年半年報和三季報利潤虛增616.84萬元,資本公積金虛減616.84萬元。同時,該行爲也導致公司於2024年1月31日公告的業績預告和2024年2月24日公告的2023年度業績快報不準確。
處罰決定如下:
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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