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世紀華通發佈了關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近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112號)。
經查明,世紀華通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2018-2022年年報商譽有關情況存在虛假記載;二、虛構軟件著作權轉讓業務或提前確認收入,導致2020年-2021年年報、關於業績承諾完成情況的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工商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文件、銀行流水、相關報告、詢問筆錄、相關主體提供的資料和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世紀華通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24日期間買入,並在2023年7月25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也可將姓名、聯繫電話與交易記錄(建議爲Excel文件)發送到郵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參與索賠徵集活動。本次索賠徵集可主張的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爲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會決定:一、對浙江世紀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八百萬元罰款;二、對王苗通給予警告,並處以二百萬元罰款;三、對王佶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九十萬元罰款;四、對錢昊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罰款;五、對賞國良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六、對紀敏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世紀華通在公告中稱:雖然公司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但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修訂)中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第七條的規定,新規則施行前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載明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財務指標存在虛假記載,但在新規則施行後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據公開資料顯示,世紀華通的主營業務爲互聯網遊戲和汽車零部件製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