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上海新陽公告稱,公司收到上海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4】343號)《關於對上海新陽半導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福祥、周紅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上海新陽於2023年11月3日通過場外質押授信的方式購買掛鉤中證1000指數的場外期權金融衍生品1億元,未在2024年一季度報告中確認該衍生品價值及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91.59萬元,導致虛增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352.85萬元。
上海證監局指出,上海新陽前期公告的2024年一季度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相關規定,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王福祥作爲公司董事長,周紅曉作爲公司財務總監,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決定對二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我們看到,上海新陽2023年淨利潤實際上是1.67億元,而業績中有1.59億元的場外期權投資虧損未記賬,那麼,如果這1.59億元的虧損被計入企業的利潤平衡表中,它的淨利潤可能接近爲零,甚至可能爲負。
隨着上市公司參與衍生品市場數量的增加,關於衍生品業務的公告披露也越來越多。但公告內容還需慎之又慎,以免不經意間透露出企業財務狀況的敏感細節,這些細節往往會暴露企業的經營內情。
是衍生品投資業務,還是衍生品交易業務?
衍生品業務公告中,能否出現「投資」字眼?
授權總經理負責,財務總監就可以免責了嗎?
內控只是一紙文書嗎?不同主體、不同企業,不變的核心是什麼?
來聽課,我們爲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