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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案到预处罚仅隔一个月,中金涉思尔芯案罚没800万,两保代警告并罚300万

從立案到預處罰僅隔一個月,中金涉思爾芯案罰沒800萬,兩保代警告並罰300萬

財聯社 ·  10/26 17:04

①中金將被沒收保薦業務收入200萬元,並處以600萬元罰款;②對趙善軍、陳立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財聯社10月26日訊(記者高豔雲)又是一例監管快速處罰的典型案例,從中金公司被立案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發,僅耗時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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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中金公司發佈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證監會擬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200萬元,並處以600萬元罰款;對趙善軍、陳立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合計來看,中金公司被「沒一罰三」,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合計罰沒1100萬元。

證監會認爲,中金公司在爲思爾芯科創板IPO提供保薦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沒一罰三」合計罰沒1100萬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證監會對案件已調查完畢,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中金公司爲思爾芯IPO提供保薦服務,趙善軍、陳立人爲簽字保薦代表人。

經查明,中金公司爲思爾芯科創板IPO提供保薦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包括,未審慎覈查硬件設備生產情況、未審慎覈查軟件銷售情況、客戶走訪程序執行不到位、資金流水覈查程序執行不到位、未審慎覈查關聯方借款利息計提事項。

此外,公告提到,在監管部門調查過程中,中金公司及相關人員積極提供資料、配合調查。

中金公司表示,對於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所認定的問題及處罰,公司誠懇接受處罰,切實以案爲鑑,強化全面整改,堅持以投資者爲本,不斷強化執業質量管控,把好資本市場「入口」關,夯實「看門人」責任,更好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目前公司的經營情況正常。

IPO撤否後也要被查

從9月25日中金公司被立案,至10月26日公司公告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時間剛好滿一個月。

10月11日,中金公司發佈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思爾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保薦業務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於9月25日決定對公司立案。

證監會與交易所已先後對思爾芯涉嫌欺詐發行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和審理並做出行政處罰。

6月11日,上交所對思爾芯開出紀律處分,5年內不接受其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經查,思爾芯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其《招股說明書》涉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虛增營收合計1536.72萬元,佔當年度營收的11.55%,虛增利潤總額合計1246.17萬元,佔當年度利潤總額的118.48%。

2月9日,證監會發布罰單,證監會對思爾芯申請科創板首發上市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證監會對思爾芯處以400萬元罰款;對時任思爾芯董事長黃學良,時任思爾芯首席執行官Toshio Nakama分別處以300萬元罰款。

2021年8月24日,上交所受理思爾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保薦機構爲中金公司,會計所爲立信會計所;2022年7月27日,因思爾芯撤回發行上市申請,上交所決定終止審核。

思爾芯案具有典型性,是監管對撤否項目違規與否的高度關注表現。券商投行業務質量評價等均將撤否率列爲重要評價指標。

個別券商仍存投行內控把關不嚴等問題

近日,證監會通報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及廉潔從業專項檢查情況。

10月18日,證監會發文稱,今年組織對部分證券公司投行內部控制及廉潔從業情況開展了現場檢查。從檢查情況看,通過近年來持續從嚴監管,大部分證券公司較爲重視投行內控基礎制度建設,由業務部門、質量控制、內核合規構成的「三道防線」內控體系運行總體有效,項目執業質量水平有所提升,但是個別證券公司仍存在投行內控把關不嚴等問題,一些項目尤其是債券承銷項目盡調覈查工作不到位,沒有全面落實勤勉盡責的要求。

證監會指出,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證監會堅持「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和機構、人員「雙罰」的原則,抓住公司高管等「關鍵少數」,根據問題的輕重,依法分類採取措施。

對違規問題多、情節嚴重的開源證券、中原證券,證監會採取暫停公司債券承銷業務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全面整改,切實吸取教訓。

對11家公司視違規問題情節輕重,證監會分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要求針對性解決盡調、內控短板問題。

同時,證監會對43名直接責任人員及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分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人員涵蓋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投行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質控部門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並要求公司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追責。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決貫徹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新「國九條」等資本市場「1+N」文件部署,督促所有行業機構以案爲鑑、以案促改,持續強化投行業務監管,及時評估監管效果並持續改進監管工作,推動保薦機構進一步提升執業質量,堅守廉潔從業底線,更好發揮證券公司服務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的功能作用。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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