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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威龙股份及董事长等收警示函

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情況 威龍股份及董事長等收警示函

證券時報 ·  07/29 05:22

嚴抓信息披露規範運作,監管近期連續出手整頓。

7月29日晚,威龍股份(603779)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山東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據公告,山東證監局在監管中發現,威龍股份於2022年10月26日發佈《關於收到民事起訴狀的公告》,披露煙臺銀行龍口支行向龍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威龍股份、龍口市興龍葡萄專業合作社、威龍股份原控股股東王珍海簽定的《以物抵債三方協議》。

2023年8月21日,威龍股份收到龍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法院准許原告撤訴。今年4月15日,威龍股份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 煙臺銀行龍口支行就同一事項向龍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上述重大訴訟及進展情況威龍股份均未及時披露,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事項。

山東證監局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威龍股份董事長朱秋紅、總經理孫硯田、時任董事會秘書白璐對上述行爲負有主要責任。決定對威龍股份及朱秋紅、孫硯田、白璐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此前一日,上交所也對威龍股份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要求威龍股份及董監高人員採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並結合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範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範運作水平。

對於該起訴訟,今年6月29日威龍股份披露了後續進展,據公告,該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煙臺銀行龍口支行的訴訟請求。威龍股份表示,案件二審尚未開庭,暫時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影響。同時,該公司稱,若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以物抵債三方協議》,原控股股東王珍海通過以物抵債方式解決違規擔保事項也將被撤銷,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況。

除威龍股份外,7月26日,深市公司中青寶也因信息披露不及時收監管函。

據披露,中青寶在知悉實際控制人張雲霞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未及時披露相關事項。從時間上看,張雲霞被採取強制措施是在2023年12月29日,中青寶在2024年7月26日晚間才予以披露,延遲了大半年時間。對此,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根據中青寶最新披露,2023年12月29日,張雲霞因存在債務糾紛案件,在民事糾紛案件解決過程中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採取強制措施並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近期,張雲霞收到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

中青寶表示,張雲霞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且案件程序已經終結,上述事件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深交所向中青寶下發的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書要求,中青寶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此類違規行爲再次發生,並在整改完成後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公司董事會要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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