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因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收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被处以罚款2000.
2024年07月03日,咸阳市邮政管理局就陕西杨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收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陕西杨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峰
住所:陕西杨凌
品牌:中通
二、案由
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收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三、主要事实
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收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在快递运单上如实记录收寄地址不一致的情况。
承办单位:咸阳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