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期財經訊,6月28日,諾發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諾發集團”,01360.HK)發佈進一步修訂債券之主要條款及繼續暫停買賣之公告。
進一步修訂債券之主要條款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交易時段後),經債券持有人根據債券之條款及條件批准後,本公司已籤立補充平邊契據,據此,有關債券到期日及贖回債券之若干主要條款按下列方式進一步修訂(“該等修訂”):
到期日及於到期時贖回
除非先前已於相關到期日獲贖回或購買及註銷,否則本公司須:
(i) 於首個到期日按首次贖回金額贖回於首個到期日時尚未行使之債券;
(ii) 於第二個到期日按第二次贖回金額贖回於第二個到期日時尚未行使之債券;
(iii) 於第三個到期日按第三次贖回金額贖回於第三個到期日時尚未行使之債券;
(iv) 於第四個到期日按第四次贖回金額贖回於第四個到期日時尚未行使之債券;
(v) 於第五個到期日按第五次贖回金額贖回於第五個到期日時尚未行使之債券;
(vi) 於第六個到期日按第六次贖回金額贖回於第六個到期日時尚未行使之債券;及
(vii) 於第七個到期日按第七次贖回金額贖回債券持有人持有之所有尚未行使之券,
當中:
首個到期日:指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或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爲緊隨該日後的營業日
第二個到期日:指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或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爲緊隨該日後的營業日
第三個到期日:指二零二二年五月七日,或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爲緊隨該日後的營業日
第四個到期日:指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爲緊隨該日後的營業日
第五個到期日:指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或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爲緊隨該日後的營業日
第六個到期日:指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或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爲緊隨該日後的營業日
第七個到期日:指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或倘該日並非營業日,則爲緊隨該日後的營業日
首次贖回金額 指相等於以下總和的金額:
(a) 本公司將予贖回相關債券持有人持有之有關債券本金金額,而緊隨於首個到期日贖回後之尚未行使債券本金金額之餘額不得多於200,000,000港元;及
(b) 有關尚未行使債券於相關贖回日期之任何應計但未付利息
第二次贖回金額 指相等於以下總和的金額:
(a) 本公司將予贖回相關債券持有人持有之有關債券本金金額,而緊隨於第二個到期日贖回後之尚未行使債券本金金額之餘額不得多於36,000,000港元;及
(b) 有關尚未行使債券於相關贖回日期之任何應計但未付利息
第三次贖回金額 指相等於以下總和的金額:
(a) 本公司將予贖回相關債券持有人持有之有關債券本金金額,而緊隨於第三個到期日贖回後之尚未行使債券本金金額之餘額不得多於36,000,000港元;及
(b) 有關尚未行使債券於相關贖回日期之任何應計但未付利息
第四次贖回金額 指相等於以下總和的金額:
(a) 本公司將予贖回相關債券持有人持有之有關債券本金金額,而緊隨於第四個到期日贖回後之尚未行使債券本金金額之餘額不得多於36,000,000港元;及
(b) 有關尚未行使債券於相關贖回日期之任何應計但未付利息
第五次贖回金額 指相等於以下總和的金額:
(a) 本公司將予贖回相關債券持有人持有之有關債券本金金額,而緊隨於第五個到期日贖回後之尚未行使債券本金金額之餘額不得多於36,000,000港元;及
(b) 有關尚未行使債券於相關贖回日期之任何應計但未付利息
第六次贖回金額 指相等於以下總和的金額:
(a) 本公司將予贖回相關債券持有人持有之有關債券本金金額,而緊隨於第六個到期日贖回後之尚未行使債券本金金額之餘額不得多於36,000,000港元;及
(b) 有關尚未行使債券於相關贖回日期之任何應計但未付利息
第七次贖回金額 指相等於以下總和的金額:
(a) 相關債券持有人持有之所有尚未行使債券之本金總額;及
(b) 有關尚未行使債券於相關贖回日期之任何應計但未付利息
除該等修訂外,該等公佈所披露之債券之所有其他主要條款均維持不變。
作出該等修訂之理由
於本公佈日期,尚未行使債券本金金額之餘額爲 36,000,000 港元,其原應由本公司於第六個到期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贖回。該等修訂使本集團能靈活運用其財務資源,以爲其營運及發展提供資金,並規劃其營運資金需求。倘無該等修訂,本公司則須調動其更多現金儲備及/或其他財務資源以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贖回債券。
鑑於上文所述,董事認爲該等修訂屬公平合理,並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繼續暫停買賣
應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正起已在聯交所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