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5日,深交所發佈公告,天津濱海能源發展持股5%以上的股東王建林因違規買賣股票,被給予公開譴責的處罰。
根據中國證監會天津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2號),王建林通過控制使用其本人以及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的證券帳户(以下簡稱帳户組)持有並交易天津濱海能源發展(以下簡稱濱海能源)的股票。在購買和持有濱海能源股票的過程中,王建林未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變動情況,也未報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東帳户交易濱海能源股票的情況。
王建林的行爲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的多個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第 1.4 條、第 2.1.1 條、第 2.1.3 條、第 3.4.1 條、第 3.4.2 條。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2024年修訂)》規定,天津濱海能源發展的股東王建林被公開譴責。此次處罰決定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王建林如對此次處罰決定存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通知後的十五個交易日內申請複覈。複覈申請應當統一由濱海能源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劉女士,電話:0755-8866 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