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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明确到人!“退市风险股”频收监管警示函 投资者能否据此索赔?|速读公告

責任明確到人!“退市風險股”頻收監管警示函 投資者能否據此索賠?|速讀公告

財聯社 ·  06/07 23:54

①近期“退市風險股”頻收警示函,事由多爲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或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事件導致風險揭示不充分; ②律師表示,上市公司若在信披過程中相關責任主體存在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爲的,無論退市與否皆不影響投資者的索賠權利,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

財聯社6月7日訊(記者 汪斌 實習生 陳然冉)因與杭實基金達成合作事項相關信披不完整、風險提示不充分,ST華鐵(000976.SZ)及時任董事長、董秘等今日收到了廣東證監局下發的警示函。

簡單回溯,今年2月6日,ST華鐵通過其官方微信公衆號發佈消息稱,公司與杭實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下稱“杭實基金”)達成戰略合作協議,並稱杭實基金將協調相關產業投資資源與公司共同解決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問題,積極參與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質押融資風險化解等。財聯社記者注意到,目前ST華鐵官方微信公衆號已經刪除前述消息

廣東證監局在今日下發的警示函中指出,ST華鐵未按規定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佈前述信息,且未充分提示杭實基金與ST華鐵尚未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文件、相關合作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及相關風險等情況,相關信息披露不完整、風險提示不充分。其前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宣瑞國及時任董秘王穎對上述行爲負有主要責任,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事實上,ST華鐵觸碰的監管紅線不僅於此。據披露,公司於5月收到廣東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因2020、2021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要求披露關聯交易存在重大遺漏、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存在對上市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爲,廣東證監局對ST華鐵給予警告,對上市公司及其實控人宣瑞國處以800萬元罰款。

因未能按期披露2023年年報及2024年一季報,ST華鐵目前處於停牌狀態,停牌前股價0.79元/股,已低於1元退市紅線。而公司2月6日違規發佈的前述消息,極可能已誤導了部分投資者進場。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近期,除ST華鐵外,*ST天成(600112. SH)、ST愛康(002610.SZ)、ST柯利達(603828.SH)、棕櫚股份(002431.SZ)、鵬都農牧(002505.SZ)等“退市風險股”頻頻收到來自監管的警示函。究其原因,大都是因爲上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或者未及時完整披露重大事件,或者未充分披露生產經營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等。

以ST愛康爲例,浙江證監局本週下發的《警示函》指出,公司4月15日在深交所互動易回答投資者關於“公司是否有ST風險”提問時,直接回復“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風險”,未充分向投資者披露公司生產經營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相關回復不準確、不完整。時任公司董事長鄒承慧(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董事兼高級副總裁田野因此收到了警示函。

再如鵬都農牧,湖南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顯示,該公司在5月28日晚披露更正公告稱,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部分財務報表項目註釋及“關聯方資金拆借”披露存在錯誤,並遺漏披露“期末重要的債權投資”、“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

湖南證監局指出,鵬都農牧年度報告披露存在錯漏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時任公司董事長田翊、公司財務總監顧卿、公司董秘符蓉對前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被出具警示函,同時被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實際上,前述幾家公司中有的信披工作“評級”一直不高,如ST華鐵、ST愛康、鵬都農牧自上市以來從未獲評A級(優秀),ST華鐵2022年公司信披評級爲D級(不合格),ST愛康2019-2022年連續三年信披評級爲D級。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上述公司均已發佈了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二級市場上,截至6月7日收盤,*ST天成、ST柯利達、棕櫚股份股價已跌破2元,ST愛康、ST華鐵、鵬都農牧的股價則均低於1元。

今年1月,證監會上市司司長郭瑞明在談到證監會下一步將持續鞏固深化常態化退市機制時表示,要堅決防止“一退了之”,“公司及相關方違法違規的,即使退市也要堅決追責;違法違規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支持投資者運用《證券法》規定的各項賠償救濟舉措,維護自身權益;推動退市公司依法、有序進入退市板塊,保護投資者知情權和交易權等基本權利。”

6月6日,郭瑞明就近期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ST、退市情況答記者問稱,證監會高度重視涉及退市的投資者保護工作,堅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行爲“一追到底”,對退市過程中的市場操縱、財務造假等行爲依法嚴懲,並多渠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那麼,對於上述存在信披違法違規行爲的“退市風險股”,投資者能否進行索賠?

對此,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錦盛新材(300849.SZ)獨立董事武四化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公司是否ST、是否退市,與索賠沒有必然的關聯。若上市公司因相關風險觸發退市條件,但在信息披露等過程中各責任主體不存在虛假陳述或其他證券欺詐行爲,當屬經營不善,其中的風險一般應由投資者自擔,投資者難以進行民事索賠。然若在此過程中相關責任主體存在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爲的,退市與否也並不影響投資者的索賠權利,符合條件的投資者依然可以提起索賠,只是獲賠的力度可能會因上市與退市有所不同。”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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