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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

證券時報 ·  06/04 08:55

e公司訊,6月3日,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召開擴大會議。會議認爲,要深入貫徹落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問責規定(試行)》,立足出資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業金融業務監管制度,突出嚴的基調,做到“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以巡視整改爲契機,持續督促企業針對風險問題逐項落實整改措施,切實守住風險底線;從嚴控制增量,各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新設、收購、新參股各類金融機構,對服務主業實業效果較小、風險外溢性較大的金融機構原則上不予參股和增持;做好風險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對因違規或失職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進行追責問責,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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