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年05月07日 06:19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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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54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4月,公司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686,95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股本)的比例为0.8831%,本次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2.8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10.81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207,543.50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4-055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客户银行融资提供信用担保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78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000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9.10%,且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了《供应链E销通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使用不超过最高限额5,000万元人民币的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用途仅限于客户向公司采购货物。针对上述担保,公司要求客户和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截至目前,公司与建设银行暂未办理该额度下的具体信贷业务。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核心优质客户提供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且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债务人:经甲方认可,为向甲方采购广告喷墨打印材料等货物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4、保证范围:贷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责任期间:保证期间按乙方对每个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自乙方与债务人签订单笔借款合同之日起至该笔借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该笔借款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该笔借款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双方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该期限变更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本次是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公司要求客户和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进一步降低担保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资信状况良好、经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提供担保,是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深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在风险控制上,公司对客户的选择将严格把控,将从资信调查等各方面严格控制,同时公司要求客户和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进一步降低担保风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8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97%。除上述为客户担保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8,422.43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5.96%。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七、当年累计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000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9.10%,且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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