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宜金监复〔2024〕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你单位《建行宜宾分行关于宜宾南岸支行更名的请示》(建川宜宾报〔2024〕12号)收悉。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岸支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白沙湾支行。
二、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你单位应当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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