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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公司单位行贿罪被公开谴责 聚光科技曾四年三“吃”监管函

因子公司單位行賄罪被公開譴責 聚光科技曾四年三“吃”監管函

財聯社 ·  04/07 20:13

①警示函顯示,聚光科技存在內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間《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披露不準確; ②聚光科技2021年、2022年度連續兩年虧損,歸母淨利潤累計虧損超6億元; ③過去幾年,聚光科技曾頻繁“領受”監管函。

財聯社4月7日訊(記者 汪斌)因控股子公司雲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雲南聚光”)犯下單位行賄罪,聚光科技(300203.SZ)被認定存在內部控制缺陷。今日晚間,聚光科技公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及雲南聚光時任總經理葉某給予公開譴責處分。

去年3月29日,聚光科技披露的《關於控股子公司雲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書的公告》顯示,葉某作爲雲南聚光時任總經理及其他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爲使3家公司順利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企業考覈、承攬環保產業工程項目,在涉及環保產業的工程項目中獲取不正當利益,於2012年至2020年期間,使用上述公司資金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119萬元,雲南聚光及其他2家公司均構成單位行賄罪,葉某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單位行賄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深交所指出,葉某因使用公司資金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導致雲南聚光及其他2家公司構成單位行賄罪,葉某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罰金30萬元。深交所認爲聚光科技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對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違反了相關規定。

此前的4月3日,聚光科技剛收到浙江證監局下發的警示函。

警示函內容顯示,雲南省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2022)雲0303刑初61號),認定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雲南聚光犯單位行賄罪。聚光科技存在內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間《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披露不準確。

警示函指出,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相關法規,公司時任董事長葉華俊和丁建萍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二人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過往公告顯示,聚光科技最早於2021年11月30日發佈了關於雲南聚光涉嫌單位行賄案的公告。2022年11月14日,公司再公告,雲南聚光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80萬元。前述判決宣判後,雲南聚光不服,提出上訴。2023年3月29日,聚光科技公告稱,雲南曲靖中院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爲終審裁定。

聚光科技官網顯示,公司成立於2002年,主營業務爲研發、生產和銷售應用於環境監測、工業過程分析等領域的儀器儀表。據公告,雲南聚光成立於2015年12月,註冊資本3000萬元,聚光科技持股比例爲51%。

在2023年半年報中,聚光科技曾表示,公司產品和服務客戶基本爲政府、企事業單位等客戶,需求量受政府各項政策、政策執行力度及產業週期影響較大。

值得注意的是,聚光科技在過去幾年曾頻繁“吃”交易所的監管函。

據深交所網站披露,2020年6月,公司因變更會計政策導致期內業績進行差錯更正被深交所函告;2021年11月,公司在和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停止賣出,再收監管函;2023年4月,公司又被出具監管函,原因是公司控股股東因司法強制執行累計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被動減持行爲未履行預披露義務。

財聯社記者還注意到,2016年至2022年,聚光科技的的信息披露考評結果從未獲評A級,主要爲B、C兩種考評結果。交易所發佈的《評價指引》顯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評價結果分別爲A(優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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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2聚光科技信披考評;圖源:深交所官網)

業績方面,聚光科技2021年、2022年度連續兩年虧損,歸母淨利潤累計虧損超6億元。而2023年業績仍未扭虧。年度業績預告顯示,聚光科技預計2023年歸母淨利潤虧損3.3億元至2.6億元。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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