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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股份(300626.SZ)主要股东孙瑞良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華瑞股份(300626.SZ)主要股東孫瑞良及相關人員收到寧波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智通財經 ·  2023/12/26 16:16

華瑞股份(300626.SZ)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孫瑞良及相關人員張依君於近...

智通財經APP訊,華瑞股份(300626.SZ)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孫瑞良及相關人員張依君於近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出具的《關於對孫瑞良、張依君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35號),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孫瑞良、張依君:你們於2020年9月與梧州市東泰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簡稱梧州東泰)簽署《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向梧州東泰轉讓所持有華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瑞股份)的控股權。同時,你們承諾公司當時現有業務(簡稱現有業務)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實現的淨利潤分別不低於2,500萬元、3,000萬元、4,500萬元,合計不低於10,000萬元,且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披露的年度報告中經審計的當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不低於當年度淨利潤。若華瑞股份2020年度出現虧損或現有業務在業績承諾期間任一年度淨利潤未達到承諾業績,你們應當向公司進行現金補償。

根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業績承諾實現情況說明的審核報告》(大華覈字[2023]0011380號),2022年度華瑞股份現有業務最終實現淨利潤22,188,948.33元,未能完成2022年度承諾業績。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你們需要向華瑞股份補償現金7,811,051.67元。截至本決定出具日,你們未按照約定履行相應業績補償承諾。上述事項構成《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2]16號)第十五條所述違反承諾的情形。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一一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證監會公告[2022]16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前述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於一個月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含明確的業績補償計劃和時間。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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