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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逾7000万!又见内幕交易大案

罰沒逾7000萬!又見內幕交易大案

證券時報 ·  2023/11/24 08:04

近日因內幕交易“西藏珠峯”“宋都股份”的股票,啓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啓迪清源)執行董事楊榮被浙江證監局開出罰單,被沒收違法所得3528.27萬元,並被處以3528.27萬元罰款,罰沒款合計達7056.54萬元。

因內幕交易 啓迪清源執行董事楊榮被罰沒逾7000萬元

根據浙江證監局日前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對楊榮內幕交易西藏珠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藏珠峯)、宋都基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都股份)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2023年9月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具體如下:

2021年下半年,啓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啓迪清源)獲悉西藏珠峯正在推進阿根廷鹽湖提鋰項目。

2021年12月1日,啓迪清源執行董事楊榮、總經理梅某與西藏珠峯總裁王某兵等人會談,啓迪清源表達了參與西藏珠峯鹽鋰項目的合作意向。

2021年12月16日,宋都股份董事長俞某午和楊榮等人會面,楊榮向俞某午介紹了啓迪清源有意向和西藏珠峯開展鹽鋰項目合作。此後,宋都股份、啓迪清源就合作參與西藏珠峯鹽鋰項目的股權結構、商業模式等細節開展商談。

2021年12月31日晚上,西藏珠峯董事長黃某榮與俞某午、宋都股份時任財務總監陳某寧、楊榮等人會面,三方表達了合作參與西藏珠峯鹽鋰項目的意願,其中宋都股份表達了作爲項目資金提供方的意向。此後,三方就合作方式、合作載體、盈利模式等開展商談。

2022年1月17日21:02,楊榮通過微信向梅某發送內容爲“浙江宋都鋰業有限公司”的信息。

2022年2月21日晚間,西藏珠峯披露《關於簽訂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稱擬和啓迪清源簽訂西藏珠峯鹽鋰項目合作協議,合同總價16億元,預計對公司2022年度經營業績開始產生積極影響,對2023年度及以後各會計年度的資產質量和經營業績將產生重大影響。

2022年3月4日下午,黃某榮、俞某午、陳某寧、楊榮等人會面,基本上確定宋都股份加入西藏珠峯鹽鋰項目,將二方合同變更成啓迪清源、宋都股份、西藏珠峯三方合同。此後,三方持續完善合同細節。

2022年3月9日,宋都股份成立控股子公司浙江宋都鋰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都鋰科),作爲三方協議中宋都股份方的合同簽約主體。

2022年3月11日,啓迪清源、西藏珠峯、宋都鋰科正式簽署三方協議。

2022年3月13日晚間,宋都股份披露《關於簽訂合作協議暨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告》,稱宋都鋰科、啓迪清源通過簽訂協議,形成聯合體,共同參與西藏珠峯鹽鋰項目的執行;西藏珠峯與聯合體簽訂了合作協議,合同涉及的設備採購金額爲16億元,宋都鋰科就全部合同設備款進行墊資即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金額爲16億元。同日晚間,西藏珠峯披露《關於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對前述三方協議的簽署情況進行了公告。

浙江證監局認爲,西藏珠峯簽訂重大合同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前述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公開於2022年2月21日晚間。楊榮爲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

宋都股份控股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暨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前述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公開於2022年3月13日晚間。楊榮爲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

對於楊榮內幕交易“西藏珠峯”“宋都股份”股票的情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楊榮控制並操作以下證券賬戶交易“西藏珠峯”“宋都股份”股票:一是楊榮於2021年12月16日在海通證券武漢光谷營業部開立的證券信用賬戶(以下簡稱“楊榮”海通證券賬戶);二是楊榮於2007年1月10日在銀河證券上海崮山路營業部開立的證券賬戶(以下簡稱“楊榮”銀河證券賬戶);三是劉某於2022年1月14日在海通證券武漢光谷營業部開立的普通和信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劉某”證券賬戶);四是張某麗於2019年7月24日在興業證券上海分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張某麗”證券賬戶)。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楊榮使用自有資金,控制“楊榮”海通證券賬戶、“楊榮”銀河證券賬戶、“劉某”證券賬戶、“張某麗”證券賬戶,合計買入“西藏珠峯”股票679,100股,成交金額合計21,692,372元,截至2022年11月28日已全部賣出,交易獲利合計1,460,554.88元;合計買入“宋都股份”股票10,976,042股,成交金額合計36,783,936.04元,截至2022年11月28日已全部賣出,交易獲利合計33,822,128.73元。經計算,賬戶組買入“西藏珠峯”“宋都股份”股票成交金額合計58,476,308.04元,交易獲利合計35,282,683.61元。

調查期間,楊榮對其前述交易“西藏珠峯”“宋都股份”股票的理由、時點選擇等未能作出合理解釋。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證券賬戶交易記錄、公司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浙江證監局認爲,楊榮作爲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且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楊榮的上述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爲。

楊榮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

最後,浙江證監局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沒收楊榮違法所得35,282,683.61元,並處以35,282,683.61元罰款,若將上述兩項合計,罰沒款合計超過了7000萬元。

還有多位自然人也被罰

值得注意的是,在楊榮之外,還有多位自然人也被罰。

根據浙江證監局日前披露的另外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對周娟內幕交易宋都股份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該局決定,沒收周娟違法所得77,990.02元,並處以50萬元罰款。

另外,該局還對梅波、徐玉清內幕交易西藏珠峯、宋都股份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沒收梅波違法所得130,202.89元,並處以50萬元罰款;沒收梅波、徐玉清違法所得1,021,380.11元,並處以1,021,380.11元罰款。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梅波爲啓迪清源總經理。梅波與徐玉清系夫妻。

天眼查資料顯示,啓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爲5000萬元人民幣。

責編:葉舒筠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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