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_log

深华发虚假陈述被处罚 投资者索赔有门

腾讯证券 ·  2019/03/14 18:08

作者: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很多股民不懂什么是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自己亏损也是认为自己选股不当而已。

我为大家讲述一起关于虚假陈述的索赔案例——深华发,望广大投资者借鉴。

2016年1月18日,深华发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6年9月19日,深华发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6年12月24日,深华发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深华发A-B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三位投资者合计诉讼请求额37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深华发有三项事况违反《证券法》。

其一,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8日,深华发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2014年9月28日,深华发与中信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深华发认购该信托计划的T2类信托单位,认购金额共计5亿元。

在此前的9月25日,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已与中信信托签订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中信信托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金额不超过5亿元,贷款总金额以中信信托为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而发行的中信乾景绿色星城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的T2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之和为准。

2014年12月26日,深华发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乾景5期)账户转账5亿元购买信托产品。同日,中信乾景5期账户向武汉新东方转账5亿元发放贷款,武汉新东方又将5亿元转账至武汉中恒。2015年9月7日,武汉新东方向中信信托归还5亿元贷款本金,并共支付贷款利息4,461.80万元和提前还款补偿金76.39万元。2015年9月8日,中信信托向深华发支付5亿元信托本金,并共支付信托收益4,283.33万元。

深华发向中信信托购买信托产品的资金用于向武汉新东方发放贷款,构成关联交易。深华发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中完整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其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资金往来事项

2015年8月底,李中秋与深圳市万科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祝九胜口头约定,将深华发5亿元资金存放在万科财务,万科财务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占用补偿。5亿元资金占深华发2014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1.6亿元的43.10%。

2015年9月8日,深华发将5亿元资金划转至万科财务。2015年12月31日,万科财务向深华发分别转款5亿元和1,920万元。深华发向万科财务支付5亿元资金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其三,未按规定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

2014年4月18日、2014年5月14日,深华发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议案,公司或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度向武汉恒生光电产业有限公司采购液晶显示屏金额不超过1,200万美元。2014年4月22日,深华发发布公告。

2014年3月至10月,武汉恒发科技和武汉恒生光电共签订10份液晶显示屏购销协议,合同采购金额共计28,452.60万元,超过了审议并披露的预计总金额。

其中,截止2014年6月,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金额共计7,142.56万元,已近预计总金额。2014年7月至10月,双方继续签订了5份购销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1,0019.56万元、9,006.93万元、200.06万元、1,083.50万元、1,000万元,分别占深华发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4亿元的36.57%、32.87%、0.73%、3.95%、3.65%,上述合同金额共计21,310.05万元,占深华发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7.74%。

根据上述购销协议,2014年3月至12月,武汉恒发科技共向武汉恒生光电预付货款27,969.41万元,实际执行的购销协议金额为2,789.52万元。

2014年12月,武汉中恒代武汉恒生光电向武汉恒发科技归还了未执行合同的预付款2.04亿元,并支付了部分预付款项利息392万元。

对于上述超额关联交易事项,深华发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根据以上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深华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对于该案的时间节点,宋一欣律师认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14年4月1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16年1月19日即深华发公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之日。

因深华发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深华发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被告深华发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目前虽尚未判决,但从该案可以看到,这也是投资者需要知道的:如果上市公司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或行为作出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投资决定而遭受损失的,并且有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是可以向上市公司(还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人,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索赔的。

以上内容仅用作资讯或教育之目的,不构成与富途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富途竭力但不能保证上述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
    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