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證監局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暫停保薦機構資格監管措施的決定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保薦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執業過程中,盡職調查未勤勉盡責、內控機制執行不到位,出具的發行保薦書中發行人財務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8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暫停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的監管措施,暫停期間自2022年6月23日至9月22日。你公司應對上述有關問題深入整改,切實提升投資銀行業務質量,並在暫停期間屆滿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