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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晟环保“强赎”可转债或隐信披瑕疵 承诺前“规则空白”或埋隐患

榮晟環保“強贖”可轉債或隱信披瑕疵 承諾前“規則空白”或埋隱患

华尔街见闻 ·  2022/05/28 09:04

這或許是A股市場市場首次出現事關可轉債贖回的“霸王硬上弓”事件。

5月24日榮晟環保(603165.SH)宣佈榮晟轉債(113541.SH)觸發強制贖回並且決議贖回以來,有關此次強制贖回的爭議始終不斷。

在榮晟環保看來,由於榮晟轉債所對應的正股榮晟環保股價在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5月23日的連續30個交易日中,已有15個交易日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10.84元/股)的130%(含130%),已滿足觸發強贖條款。

但上述強贖的宣佈日,卻恰好是榮晟環保此前不行使贖回權承諾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據榮晟環保2021年11月23日的承諾,若榮晟轉債在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期間觸發贖回條款,其將不行使提前贖回的權利,但是該承諾並未附帶後續贖回觸發條件及交易日計算方式的內容。

如今看來似乎已成“漏洞”的制度安排,成為這場強贖風波爭議的核心焦點。

榮晟轉債部分持有人認為,榮晟環保的強制贖回觸發條件所涉及的交易日計算不應覆蓋承諾期內,而應從承諾期滿後的首個交易日,即5月23日起重新計算。

榮晟環保5月26日召開説明會作出進一步迴應,同時向信風(ID:TradeWind01)表示,其計算方式合法合規,且A股市場中早有如振德醫療(603301.SH)等公司採用該種方式實施贖回的先例。

即便如此,榮晟環保首次提示贖回觸發可能的時間點,仍然可能晚於監管相關要求;而倒回頭看,其在2021年11月做出不贖回承諾時,並未註明承諾期滿後,贖回觸發的計算條件,且監管規則也尚無明確要求,這一“漏洞”無疑為如今的強贖爭議埋下隱患。

強贖風波“突襲”

此次風波最早要追溯到2019年8月,榮晟環保發行規模達3.30億元的榮晟轉債。

與不少可轉債的贖回規則相似,榮晟轉債只要出現正股價格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時,便可觸發贖回條款,即榮晟環保有權對可轉債進行強贖。

去年年底時,榮晟轉債已觸發過一次強贖——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間,榮晟環保股價已出現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於轉股價的130%。

但榮晟環保並未進行贖回,相反還做出了未來6個月內,即在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期間不行使強贖權的承諾。

就在距離承諾期滿一週前的5月14日,榮晟環保發布提示公告稱,按2022年4月12日至5月23日期間股價表現計算,將再次觸發贖回觸發條件,並表示董事會將在承諾期屆滿後開會商議是否行使提前贖回權。

榮晟環保的上述表態,雖並未影響到榮晟轉債的價格,但還是讓不少心懷芥蒂的持有人對贖回觸發條件的股價計算日期提出異議。

原因在於4月12日至5月23日期間僅有27個交易日,並不滿足強贖條款涉及的“連續30個交易日”的條件。

據一位榮晟轉債持有人介紹,其曾致電榮晟環保證券辦詢問,得到答覆是“日期計算可能確實有誤”。

但在上述提示公告發布10天后,也是承諾期滿後的首個交易日的5月23日,榮晟環保卻突然毫無徵兆地召開董事會,宣佈行使榮晟轉債贖回權。

針對此前部分持有人質疑的日期計算問題,榮晟環保則做出進一步解釋稱,若按照“4月7日至5月23日”的連續30個交易日的方式來計算,也可滿足強贖觸發條件。

如此一言不合的“掀桌子”之舉,重挫了榮晟轉債的二級市場價格。

贖回宣佈的當日,榮晟轉債大幅下跌達11.20%,合計“出逃”資金達3.41億元,接近此前7個交易日成交額的總和。

突如其來的市場變化,更讓不少債券持有人感到措手不及。

一位榮晟轉債的持有人則認為,榮晟環保的上述計算方式明顯有失公允,強贖觸發條件的交易日應當從承諾期後第一個交易日即2022年5月23日開始,既非4月12日,也非4月7日。

“此前所有的可不提前強贖公告都會註明重新開始計數的日期,為不行使強贖時期結束後的第一個交易日。”上述持有人對信風(ID:TradeWind01)表示,“5月23日的強贖公告前榮晟轉債溢價率還有8.8%,也側面反映了市場普遍認為榮晟轉債仍在不強贖承諾期內,5月24日強贖公告後的第一個交易日,榮晟轉債暴跌11%,造成眾多投資人重大損失。”

換而言之,持有人認為承諾期滿後再度觸發強贖並計算股價條件時,不應將承諾期內的交易日計算在內,因為這一舉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可轉債持有人的市場知情權。

“主要是承諾期滿後,發行人一旦可以把承諾期的交易日算在內,會隨時都有選擇贖回或不贖回的權利。”另一位持有人表示,“突然用承諾期內的股價來算是否滿足贖回條件,除了本身會影響可轉債價格,還涉及到一個市場先知權的問題,會讓投資者會處在非常被動的境地。”

榮晟環保就該問題對信風(ID:TradeWind01)表示,市場中的確存在承諾期滿後重新計算觸發條件的情況,但其仍然決定將承諾期內的交易日計入觸發條件,原因在於按照交易所現行規則,上市公司可以在“重新計算”、“累計計算”中任選其一。

是否涉及信披違規

事實上,A股市場本身也甚少出現將承諾期內交易日價格累計計入贖回條件內的強贖方式,相反多數企業是在承諾期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始計算強贖條款日期,並明確計算方式。例如晶瑞電材(300655.SZ)便有關晶瑞轉債(123031.SZ)的不贖回承諾中明確其計算方式為重新計算。

儘管過往案例較少,但榮晟環保仍然認為其強贖條件計算方式符合相關規定。

“重新計算相對比較多,時間累計的相對比較少,但不是説我們這個不合規的,我們發的公告都是經過審慎研究的。”榮晟環保表示,“這個沒有硬性規定説哪天計算我就要公告。因為其實我們每天都在關注、都在算的,因為它是要30日、15日兩個條件都觸發。”

在榮晟環保看來,其在承諾期滿後突然啟動強贖的做法市場中並非孤例,例如振德醫療(603301.SH)也曾有過類似操作。

振德醫療2020年1月曾發行440萬張的振德轉債(113555.SH)以募集4.40億元,強贖條款與榮晟環保基本一致。

2020年9月19日,振德醫療發佈公告稱公司股價在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間觸發了“振德轉債”的贖回條款,但是公司不行使提前贖回權利,同時還承諾在2020 年11月7日前,如公司觸發“振德轉債”的贖回條款,均不進行強贖。

2020年11月19日,振德醫療發佈“振德轉債”強制贖回日期為2020年12月3日,並對“振德轉債”進行摘牌。

但信風(ID:TradeWind01)注意到,即便將承諾期交易日納入強贖觸發條件的做法具備合理性,榮晟環保對於強贖可能性的風險提示也晚於振德醫療。

振德轉債還處於不行使贖回權承諾期內的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2日的連續10個交易日內,由於正股振德轉債收盤價已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 130%,振德醫療在次日,也就是滿足上述條件的第11個交易日便發佈了可能觸發贖回條件的提示公告。

相比之下,榮晟環保首次發佈觸發贖回條件提示的5月14日,其正股價格不低於其轉股價格的交易日數量已達15個。

據證監會2021年1月1日實施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規定,“在可轉債存續期內,發行人應當持續關注贖回條件是否滿足,預計可能滿足贖回條件的,應當在贖回條件滿足的五個交易日前及時披露,向市場充分提示風險。”

“如果按照這個提前提示的要求,那麼榮晟環保首次提示的時間可能還是有瑕疵的。”一位債市人士指出。

上述辦法還規定,“發行人在決定是否行使贖回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誤導投資者或者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榮晟環保在承諾期滿後,利用承諾期內交易價格突如其來的宣佈觸發並實施強贖的做法,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市場中仍然爭議重重。。

有榮晟轉債持有人認為,榮晟環保雖然在承諾期滿前10天曾提示過觸發贖回可能,但仍然存在諸多瑕疵,一是觸發條件的日期計算出現錯誤,對後續持有人的投資決策構成誤導,二是使用承諾期內交易日價格來反推贖回條件的做法缺乏合理性,有違投資者保護原則。

有業內人士認為,該爭議之所以埋雷至今,主要分歧仍然在於適用承諾期的贖回觸發條件計算方式缺乏預先披露。

“主要是之前沒有提前明確好承諾期滿後的贖回條件日期計算方式,無論是發行人還是監管規則,都缺乏一個有效的標準。”北京一家券商債承人士表示,“缺少提前的告知,加上對計算方式的理解不同,很容易造成公司和持有人之間的分歧,可能監管和市場未來都要在這個環節有所補漏,以防再出現類似的市場爭議。”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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