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重拳出击后,券商通过网络大V导流开设股票账户模式虽然已基本熄火,但一些违规的网络导流问题仍然存在,甚至已开始潜伏在自媒体公众号文章之中。
证券时报记者调查发现,这种隐蔽的导流模式与此前常见的大V导流开户不同,这类导流并不直接在自媒体公众号文章或者广告中放置开户链接,而是要求用户通过微信添加特定联系人,或者让用户留下联系方式后,对方再主动联系用户来开设股票账户。
记者联系了其中一位联系人,该人士称,“我合作的券商有好几家,都是市面上排名靠前的正规券商,肯定不会坑自己粉丝。”该人士还向记者发送了一个开户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后,即出现某家券商开户页面。
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导流方式,虽然不直接放链接,但无非是多了一道流程,本质还是导流开户。个人导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仅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其他委托招揽客户或者开户的行为是不合规的。
据了解,对于券商借助第三方平台开户引流这种处在灰色地带的模式,监管部门则持规范态度,将出台规范性文件。而对于没有资质的网络大V或其他自然人的引流开户,则是禁止的。
更隐蔽
的网络导流开户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有部分自媒体公众号文章中称,可以帮助粉丝开通上市券商的股票账户,开户后收取的交易佣金可以低至万分之1.5或者万分之1.3,而且开户后入金3万元以上的,还可以不定期投送相关研报。与此前通行做法——即让用户直接点击开户引流的跳转链接不一样,这种开户方式并不直接导流,而是让有意向的用户在特定页面填写自己的联系方式,然后有专门人员联系用户来指导开户。
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就是有开户信息的公众号会留下联系方式,让有意向的客户来联系办理开户。
记者联系到了其中一位财经自媒体的博主,该博主发给记者一个二维码以及开户流程的手册。扫描二维码之后,跳出某家券商软件的下载页面,随后需要下载软件按流程开户。在操作过程中,需要输入推荐人的ID号码(由前述财经博主提供)。
上面提到的还有一种情形是,用户留下联系方式之后,会有专人主动联系用户并指导开户事宜。
与第三方平台
导流明显不同
前述网络导流开户方式,背后流程与券商从第三方平台导流有明显不同。“券商通常提及的网络引流开户,是指券商在第三方平台上导流。用户在第三方平台点击相应模块之后,会直接跳转到券商自己的页面上,再进一步完成开户。”一位北方券商资深经纪业务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介绍。
上述人士称,第三方平台只是提供入口,实际上进入的各种页面都是券商自己的。这有点类似于商业地产,整个商场就是一个平台,各个门店由门店自己来具体运营。记者注意到,某知名炒股APP以及部分财经门户APP其实就是这样给券商导流的。
目前,证监会已开始着手对券商借助第三方平台导流的行为进行规范。2020年8月,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在只待新规正式落地。
相比之下,前述通过公众号文章导流方式,并非直接导流到券商网站或APP页面去让用户开户,而仅仅是收集用户信息,然后联系用户(主动联系或被动联系)指导开户,并不涉及第三方平台跳转的问题,也不提供技术服务。所以,它与第三方平台导流模式完全不一样。
此外,它与监管所定义的券商与大V的合作方式也不完全一样。此前,监管的定义是,通过微信“大V”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相关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
“我觉得,这种导流模式做法没有那么明显,相对隐蔽。不直接在文章中投放开户链接,而是中间多了一道流程,用户添加微信好友之后,再发布开户链接。流程变多了,但本质没有变。”一位北京券商资深经纪业务人士称。
大V导流
本质是委托他人开户
去年3月,青岛证监局对辖区某证券经营机构及负责人韩某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处罚事由中的一条为,分公司违规通过第三方公众号从事客户营销活动。监管部门认为,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也就是委托了非证券经纪人从事营销活动。
去年11月,证监会下发监管通知,禁止券商与大V合作导流开户。通知称,导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属于证券经纪业务的一个环节。目前,监管仅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并专职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利用网络大V导流开户给奖励不符合监管规定,券商应停止相关合作。
监管的边界比较清晰,导流开户是一种客户招揽行为,仅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代理客户招揽活动,且证券经纪人应当是证券从业人员。其他委托招揽客户或者开户的行为是不合规的,事实上,部分委托开户的行为已被监管处罚。
按照今年2月份贵州证监局披露的监管决定,首创证券贵阳都司路营业部因存在营销人员将员工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等情况而收到警示函。这是有关“开户二维码”问题而被监管处罚。
据业内人士介绍,“开户二维码”和员工是一一对应和绑定的,其功能是通过扫描该码链接到公司开户的APP界面,同时实现该客户与该员工直接在管理后台挂上经纪关系。将员工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实质上可理解为委托他人代为招揽客户,是违规行为。
记者发现,这种操作与前述网络导流开户方式类似,因为财经公众号博主发给用户的也是一个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即可在对应券商开户。这可以理解为,经纪人或者券商在委托相关公众号招揽客户。
有券商合规部门人士告诉记者,随着互联网证券业务的普及,券商经纪业务展业大范围转向线上,二维码是线上招揽客户常用的工具,应遵循招揽客户的监管要求。在招揽客户方面,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就明确:证券经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禁止”与“规范”
的界限
据了解,监管部门对不同的网络引流开户方式的态度是不同的。
对于借助第三方平台开户导流,监管持规范态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监管对于通过没有资质的网络大V或其他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引流开户行为是禁止的,甚至处以罚单。同是开户导流,为何会有这种区别?
“第三方平台是券商租用的,展业主体还是券商自己,所以是可以的。通过网络大V导流的话,展业主体就成大V本人了,如果大V不具备证券从业资质,那当然就不合法。”有券商人士表示。
委托第三方自然人,只能采取经纪人的形式进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按照《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券商租借第三方平台引流,应当遵循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从事业务活动,维护证券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并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及安全性。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证券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在監管重拳出擊後,券商通過網絡大V導流開設股票賬戶模式雖然已基本熄火,但一些違規的網絡導流問題仍然存在,甚至已開始潛伏在自媒體公衆號文章之中。
證券時報記者調查發現,這種隱蔽的導流模式與此前常見的大V導流開戶不同,這類導流並不直接在自媒體公衆號文章或者廣告中放置開戶鏈接,而是要求用戶通過微信添加特定聯繫人,或者讓用戶留下聯繫方式後,對方再主動聯繫用戶來開設股票賬戶。
記者聯繫了其中一位聯繫人,該人士稱,“我合作的券商有好幾家,都是市面上排名靠前的正規券商,肯定不會坑自己粉絲。”該人士還向記者發送了一個開戶二維碼,掃描二維碼後,即出現某家券商開戶頁面。
業內人士表示,這種導流方式,雖然不直接放鏈接,但無非是多了一道流程,本質還是導流開戶。個人導流開戶是一種客戶招攬行爲,僅可以委託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其他委託招攬客戶或者開戶的行爲是不合規的。
據了解,對於券商借助第三方平台開戶引流這種處在灰色地帶的模式,監管部門則持規範態度,將出臺規範性文件。而對於沒有資質的網絡大V或其他自然人的引流開戶,則是禁止的。
更隱蔽
的網絡導流開戶
證券時報記者注意到,有部分自媒體公衆號文章中稱,可以幫助粉絲開通上市券商的股票賬戶,開戶後收取的交易佣金可以低至萬分之1.5或者萬分之1.3,而且開戶後入金3萬元以上的,還可以不定期投送相關研報。與此前通行做法——即讓用戶直接點擊開戶引流的跳轉鏈接不一樣,這種開戶方式並不直接導流,而是讓有意向的用戶在特定頁面填寫自己的聯繫方式,然後有專門人員聯繫用戶來指導開戶。
還有另外一種形式,就是有開戶信息的公衆號會留下聯繫方式,讓有意向的客戶來聯繫辦理開戶。
記者聯繫到了其中一位財經自媒體的博主,該博主發給記者一個二維碼以及開戶流程的手冊。掃描二維碼之後,跳出某家券商軟件的下載頁面,隨後需要下載軟件按流程開戶。在操作過程中,需要輸入推薦人的ID號碼(由前述財經博主提供)。
上面提到的還有一種情形是,用戶留下聯繫方式之後,會有專人主動聯繫用戶並指導開戶事宜。
與第三方平台
導流明顯不同
前述網絡導流開戶方式,背後流程與券商從第三方平台導流有明顯不同。“券商通常提及的網絡引流開戶,是指券商在第三方平台上導流。用戶在第三方平台點擊相應模塊之後,會直接跳轉到券商自己的頁面上,再進一步完成開戶。”一位北方券商資深經紀業務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介紹。
上述人士稱,第三方平台只是提供入口,實際上進入的各種頁面都是券商自己的。這有點類似於商業地產,整個商場就是一個平台,各個門店由門店自己來具體運營。記者注意到,某知名炒股APP以及部分財經門戶APP其實就是這樣給券商導流的。
目前,證監會已開始着手對券商借助第三方平台導流的行爲進行規範。2020年8月,證監會就《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現在只待新規正式落地。
相比之下,前述通過公衆號文章導流方式,並非直接導流到券商網站或APP頁面去讓用戶開戶,而僅僅是收集用戶信息,然後聯繫用戶(主動聯繫或被動聯繫)指導開戶,並不涉及第三方平台跳轉的問題,也不提供技術服務。所以,它與第三方平台導流模式完全不一樣。
此外,它與監管所定義的券商與大V的合作方式也不完全一樣。此前,監管的定義是,通過微信“大V”投放開戶鏈接,投資者通過點擊開戶鏈接轉到相關公司開戶頁面進行開戶操作。
“我覺得,這種導流模式做法沒有那麼明顯,相對隱蔽。不直接在文章中投放開戶鏈接,而是中間多了一道流程,用戶添加微信好友之後,再發布開戶鏈接。流程變多了,但本質沒有變。”一位北京券商資深經紀業務人士稱。
大V導流
本質是委託他人開戶
去年3月,青島證監局對轄區某證券經營機構及負責人韓某軍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處罰事由中的一條爲,分公司違規通過第三方公衆號從事客戶營銷活動。監管部門認爲,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也就是委託了非證券經紀人從事營銷活動。
去年11月,證監會下發監管通知,禁止券商與大V合作導流開戶。通知稱,導流開戶是一種客戶招攬行爲,屬於證券經紀業務的一個環節。目前,監管僅規定了證券公司可以委託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並專職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活動。互聯網大V不屬於專職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利用網絡大V導流開戶給獎勵不符合監管規定,券商應停止相關合作。
監管的邊界比較清晰,導流開戶是一種客戶招攬行爲,僅可以委託證券經紀人代理客戶招攬活動,且證券經紀人應當是證券從業人員。其他委託招攬客戶或者開戶的行爲是不合規的,事實上,部分委託開戶的行爲已被監管處罰。
按照今年2月份貴州證監局披露的監管決定,首創證券貴陽都司路營業部因存在營銷人員將員工二維碼交由他人協助開戶等情況而收到警示函。這是有關“開戶二維碼”問題而被監管處罰。
據業內人士介紹,“開戶二維碼”和員工是一一對應和綁定的,其功能是通過掃描該碼鏈接到公司開戶的APP界面,同時實現該客戶與該員工直接在管理後臺掛上經紀關係。將員工二維碼交由他人協助開戶,實質上可理解爲委託他人代爲招攬客戶,是違規行爲。
記者發現,這種操作與前述網絡導流開戶方式類似,因爲財經公衆號博主發給用戶的也是一個二維碼,掃描該二維碼即可在對應券商開戶。這可以理解爲,經紀人或者券商在委託相關公衆號招攬客戶。
有券商合規部門人士告訴記者,隨着互聯網證券業務的普及,券商經紀業務展業大範圍轉向線上,二維碼是線上招攬客戶常用的工具,應遵循招攬客戶的監管要求。在招攬客戶方面,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修訂)就明確:證券經紀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不得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禁止”與“規範”
的界限
據了解,監管部門對不同的網絡引流開戶方式的態度是不同的。
對於藉助第三方平台開戶導流,監管持規範態度,出臺規範性文件。監管對於通過沒有資質的網絡大V或其他沒有資質的自然人引流開戶行爲是禁止的,甚至處以罰單。同是開戶導流,爲何會有這種區別?
“第三方平台是券商租用的,展業主體還是券商自己,所以是可以的。通過網絡大V導流的話,展業主體就成大V本人了,如果大V不具備證券從業資質,那當然就不合法。”有券商人士表示。
委託第三方自然人,只能採取經紀人的形式進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公司員工或者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委託公司以外的人員的,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證券經紀人形式進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按照《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台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券商租借第三方平台引流,應當遵循業務獨立、技術安全、數據保密的原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業務規則從事業務活動,維護證券行業正常經營秩序,並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網絡平台的合規性及安全性。第三方機構僅限於爲證券公司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投資者招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證券業務活動的任何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