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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放大招!这7类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机构

中國基金報 ·  2022/02/09 00:10

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君

近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在其官網發佈《關於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列舉了七類經營異常機構的情形,包括信息報送異常機構超12個月未整改、未選擇機構類型、超過12個月無在管基金、被認定不能持續符合備案條件等。涉及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如果管理人未能在3個月內提交符合要求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將被註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同時協會提出三大舉措優化私募管理人分類信息展示,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平台“提示信息”欄目新增“近一年無在管基金”、“全職從業人員少於5人”、“近一年在管基金規模小於200萬”等機構情形。

協會表示,這主要是爲了提升私募基金規範化運作水平,構建私募基金行業優勝劣汰、進退有序的常態化退出機制,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維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數據顯示,目前在協會備案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萬家,有私募人士認爲,監管開始清退一些不合規的“僞私募”以及殭屍機構。有些公司運營中存在明顯風險,以及部分殼公司長期沒有運營,監管出手,進一步優化現有管理人存量,對行業發展是好事情。

異常經營的八種情況

應當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一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就是按照《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中基協發〔2018〕2號)應當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異常經營情形。

具體來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出現以下情形,可能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符合登記規定時,應當向協會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包括八種情況:

(一)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二)被行政機關列爲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爲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證券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

(四)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五)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爲,證券監管部門向協會建議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七)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通知》表示,針對第(一)類經營異常機構,按《公告》及相關規定處理。也就是,如出現上述情形,協會將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並在3個月內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如果協會的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認定爲失聯機構,並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直至註銷。

協會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異常經營情形影響到潛在投資者的判斷,或者涉及社會公衆利益時,協會的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說明和提交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將在協會網站公示。

出現被公安機關、檢察、監察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被責令停止相關展業資質、強制措施等嚴重情形的,協會將自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暫停受理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備案申請、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

信息報送異常機構超12個月未整改情形

3個月未完成整改要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二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就是根據《關於加強私募基金信息報送自律管理與優化行業服務的通知》(中基協字〔2021〕107號)被列入信息報送異常機構,且超過12個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具體來看,包括5種情況:

一是未按時通過AMBERS系統提交管理人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

二是管理人未按時通過AMBERS系統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

三是管理人未按要求通過信披備份系統備份私募證券投資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後各期季報和年報、私募股權(含創業)投資基金2018年及以後各期半年報和年報等信息披露報告累計達2次;

四是管理人存在逾期未辦結信息覈查事項;

五是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表示,針對第(二)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統提交歷年未提交的年度財務報告時需同時上傳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鑑證意見函(鑑證意見函模板詳見附件1)。

協會還表示,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未選擇機構類型的情形

同時要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第三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就是,截至本通知發佈之日,仍未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以下簡稱“AMBERS系統”)選擇機構類型的情形。

《通知》表示,針對第(三)類經營異常機構,鑑於其長期消極應對協會自律規則,展業狀態不明,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亦應同時提交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經審計無保留意見的歷年未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其他類私募無在管基金的情形

不得新增展業、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四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是,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試點機構)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通知》表示,針對第(四)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證監會《若干規定》,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業,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超過12個月無在管基金的情形

需上傳託管人盡調審核底稿

第五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是,除第(四)類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後,超過12個月持續無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通知》表示,針對第(五)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其中,此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後申請備案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應當託管,且需在AMBERS系統同時上傳託管人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盡職調查底稿或託管人出具的已按盡職調查審核要點完成盡職調查的書面說明文件(託管人相關盡職調查審核要點詳見附件2)。

此外,該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中應明確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過12個月無在管私募基金的相關運營情況說明並由投資者簽字確認。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針對符合此類情形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置3個月過渡期,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3個月內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設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通知》還給出了《託管人關於超過 12 個月持續無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盡職調查審核要點》,託管人在簽署基金合同或者託管協議前對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盡職調查應關注的要點包括但不限於: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名稱、註冊資本、實繳資本、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成立時間、登記時間、登記編號、登記類型及相關歷史變更情況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主要投資人的出資情況、基本信息及變更情況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架構、職責分工、內控制度的完備性及有效性等;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投資管理團隊成員的從業經驗、履歷;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的運營情況以及未展業的原因及合理性;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曾因違法違規行爲被金融監管部門採取監管措施、被自律組織採取自律措施,或被其他行政部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等;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行政處罰信息,是否曾被列入工商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存在其他經營異常信息;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核心團隊及高管人員在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公開負面信息;

九、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產品名稱、產品類型、組織形式、成立時間、產品期限、產品規模等;

十、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和募集安排;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標的、產品結構、退出方式、費用收取及收益分配方式。

被認定不能持續符合備案條件的情形

提交意見書同時附上無異議函

第六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是,被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爲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或被認定爲經營異常,且建議協會啓動自律處置程序的情形。

《通知》表示,針對第(六)類經營異常機構,根據協會於2018年3月27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決定》,若金融監管部門、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其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協會將根據調查認定結果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相關部門認定其爲經營異常機構,且建議協會採取自律措施的,協會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時應同時附上上述部門出具的關於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經營異常事項已整改的無異議函。

還有第七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是,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不能持續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情形。對於第(七)類經營異常機構,協會將要求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另外,《通知》也表示,根據《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協發〔2015〕14號)在協會疑似失聯公告發布後,符合失聯找回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適用本通知。

3個月內未提交符合要求專項法律意見書

將按要求註銷私募管理人登記

協會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類經營異常機構情形的,協會將視情節從嚴處理。

第(二)至第(七)類經營異常機構涉及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公告》和《關於進一步規範異常經營專項法律意見書出具行爲的通知》(中基協字〔2020〕27號)相關要求,委託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並在3個月內就其是否持續符合登記備案要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通知》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註銷的,協會將中止相關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不被記入誠信檔案,且不影響後續在私募基金行業任職。其中,第(四)類經營異常機構,即無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試點機構)主動註銷的,可按照現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另行申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符合要求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或專項法律意見書不符合要求被協會不予接受後仍未能在期限屆滿前提交符合要求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以及在收到協會要求其限期補充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通知後未能按期提交補充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協會將按照《公告》相關要求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對私募基金的職責不因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執行註銷管理人登記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註銷管理人和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妥善處置在管基金財產,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三大舉措優化私募管理人分類信息展示

人員少於5人、在管規模小於200萬將提示

《通知》還提到,爲有效引導投資者和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關注經營異常機構相關情況,協會整合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類信息,從以下方面優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信息展示:

一是在官網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平台“提示信息”欄目新增“近一年無在管基金”、“全職從業人員少於5人”、“近一年在管基金規模小於200萬”等機構情形,在“誠信信息”欄目“信息報送異常”項下新增“信息報送異常超過一年未完成整改”標籤,並將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的所有提示信息和誠信信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公示信息詳情頁面進行列示。

二是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平台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推送至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投資者登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後可直接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三是在協會官方微信公衆號(名稱:中國基金業協會,ID:CHINAAMAC)底部菜單目錄處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入口,市場主體可通過點擊公衆號底部“私募業務-分類公示”菜單項直接跳轉至已適配手機顯示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查詢公示平台。

編輯:小茉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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