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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创板做市商机制、股票回购、停牌/复牌……证监会、交易所出台了这些新规!

華爾街見聞 ·  2022/01/07 20:06

1月7日,證監會就《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科創板將在競價交易基礎上,待條件成熟時引入做市商機制。科創板設立以來市場運行平穩,各項改革措施成效明顯。

爲落實《實施意見》,深入推進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科創板股票做市交易業務試點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做市規定》),擬在科創板引入做市商機制,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做市規定》共十七條,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條件、准入程序、做市券源安排、內部管控、風險監測監控、監管執法等六個方面的內容。

證監會修訂《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 的規定

證監會還公佈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22年修訂)》,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一是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規定。按照新《證券法》,將定期報告修改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明確季度報告的窗口期爲“公告前十日內”,刪除“重大事項披露後2日內不得買賣”的要求。

二是刪除短線交易的規定。《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第十二、十七條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與新《證券法》不完全一致,考慮到新《證券法》規定較爲具體,可直接適用,因此刪除了相關條款。

三是其他文字表述修改。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第一、二、十六條中有關文字表述進行調整優化。

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獨立董事規則》共七章,三十條。第一章總則,明確獨立董事的含義,對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會及其下設專門委員會中獨立董事的佔比、獨立董事履行誠信與勤勉義務提出總體要求;第二章獨立性要求,明確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的具體要求、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第三章任職條件,明確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的基本條件;第四章提名、選舉和更換程序,明確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提名、選舉和更換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第五章獨立董事職權,主要明確獨立董事的履職義務、特別職權及對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的情形;第六章履職保障,對上市公司及有關人員保障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提出要求;第七章附則。

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 增加三種回購適用情形

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在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外,增加“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爲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爲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等三種回購適用情形,同時考慮到“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以及“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兩種回購情形主要適用其他規則,未納入《回購規則》適用範圍。

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

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試行)》。《規則》提到,針對市場反映的問題,明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間,“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其淨資產百分之十”的計算標準,董事、高管持有擬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過一定數量的認定依據等。此外,爲促進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業發展,《分拆規則》進一步明確子公司主要業務或資產若屬於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主要業務或資產的,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

證監會: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牌或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公佈《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一是規範文字表述,統一格式體例。將規則名稱改爲《上市公司股票停復牌規則》,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導性文件修改爲規範的法律文件表述,刪除原規則章節名,統一編號後形成15條規則。二是落實上位法要求,根據《證券法》第110條規定,明確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牌或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結合交易所監管實踐,爲避免造成市場擾動,刪除上市公司停復牌申請被交易所拒絕時的披露要求。

其中還提出,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各類型重大事項停牌的最長期限。上市公司股票超過規定期限仍不復牌的,原則上應當強制其股票復牌。

此外,結合交易所監管實踐,爲避免造成市場擾動,刪除上市公司停復牌申請被交易所拒絕時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發生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仍需按照分階段披露原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監會新增部分現金分紅比例計算規則

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新增部分規則內容。主要是將《問答》中現金分紅比例計算規則的內容引入,《3號指引》第五條增加“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佔比例爲現金股利除以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和”的規定。此外,將《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資方案中利潤分配政策的披露要求引入,形成《3號指引》第九條的規定。

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業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安全檢測規範》金融行業標準

《證券期貨業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安全檢測規範》規定了證券期貨業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安全檢測的總體要求及檢測方法等,適用於信息安全檢測服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安全測試評估、自動化安全檢測工具的設計與開發等。標準的制定實施,將統一行業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安全要求,提高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的安全性,增強行業機構移動業務信息安全能力,有效防範相關安全風險。

證監會就《從事藥品及醫療器械業務的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要求發行人結合行業特點及自身業務披露特定風險因素,例如產品進入國家醫保目錄不確定、產品被納入藥品重點監控目錄等;對於投資者高度關注的創新產品的目標市場及競爭形勢、集中招標帶量採購中標情況、研發及一致性評價情況等細化披露要求。

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

今日,上交所也發佈了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1月修訂)》的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的通知表示,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進行信息披露時,不在本所規定的信息披露時段內的,應當在本所最近一個信息披露時段內披露。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與在境內披露的內容保持一致。出現重大差異時,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本所說明,並披露更正或者補充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的通知表示,上市公司及有關各方應當審慎籌劃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保證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真實性和可行性,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回購股份》的通知表示,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

今日,深交所也發佈了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的通知。

深交所表示,明確禁止上市公司向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且該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財務資助的情形除外。

與此同時,新增獨立董事、持股 1%以上股東及其他符合條件股東征集投票權、提案權的規範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披露要求。

深交所還指出,爲進一步落實國發14號文關於抓住“關鍵少數”的要求,新增“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一節,強化其各項義務;進一步明確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要求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及其最終控制人,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予以規範。

爲明確違規買入股份表決權限制安排,落實新證券法,新增規定股東違規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上市公司不得將前述股份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本次修訂採用《信披辦法》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定義,並進一步拓展範圍,由股東拓展到存託憑證持有人,由收購人拓展到其他權益變動主體,由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拓展到破產事項有關各方。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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