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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解读:港股借壳上市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機構解讀:港股借殼上市的判定標準是甚麼?

安信國際 ·  2021/12/18 10:29

作者:安信國際朱江團隊

來源:安信國際公眾號

2021年的香港資本市場發生兩件大事,一是聯交所提高了主板上市的盈利標準,把三年累計盈利要求提高了60%至8000萬港元;二是緊跟國際潮流推出了港版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然而與美版SPAC相比要求卻不低,比如首次公開發售最低集資額要求高達10億港元(美版SPAC無最低集資額要求,最低市值要求為5000萬美元)。

中小企業上市之路愈發不易,借殼上市似乎又重回大眾視野。在2019年聯交所嚴打借殼上市後,反向收購的判定標準也被收緊,今年市場上還出現了第一單被新例處罰的案例(創建集團1609.HK),市值因此蒸發超過60億港元。

本次系列專題將解析反向收購的判斷標準,並結合實際案例來進一步分析。

什麼是反向收購(RTO)?

反向收購(Reversetakeover,RTO),通常也被稱為「借殼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股東通過收購一家上市公司(殼公司)的股份來控制該公司,再由殼公司反向收購非上市公司的核心資產和業務,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由於殼公司通常業務量較小,這個過程也被形象地成為「蛇吞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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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這些收購目標不具備獨立上市的能力,否則也不會採取這種「曲線救國」的形式。聯交所《上市規則》第14.06B條1中,也點明瞭反向收購具有將收購目標上市的意圖,並規避新上市申請的要求。

RTO的判定標準?

根據《上市規則》第14.06B、14.06C條,判定是否屬於RTO有三種測試,分別為「明確測試」、「原則為本測試」和「極端交易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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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如果交易未通過「明確測試」,將立刻被認定為RTO;如果通過了「明確測試」,還需接受「原則為本測試」的綜合考量。

  • 其次,如果通過了「原則為本測試」,便不屬於RTO;若未通過,還有一項豁免測試,即「極端交易測試」。

  • 最後,如果交易屬於「極端交易」將會被豁免,但需加強信息披露的程度;但如果不屬於「極端交易」,則會被視為RTO。

A、明確測試

「明確測試」正如其名,有明確的量化指標可以參考。如果在控制權變動(30%或以上)的同時或36個月內,發生了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2,將無法通過「明確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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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大收購事項的計算,是將收購交易涉及的數據除以上市公司的數據所得百分比,若任意一項的結果大於100%,即屬於重大收購事項。其中,代價比率和股本比率比較容易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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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原則為本測試

原則為本測試是整體考慮的綜合測試,具有一定的主觀判斷成分。聯交所將結合以下六項因素,來進行綜合考慮。

1、收購規模相對於上市公司的規模

如果上市公司進行大規模收購,令交易完成後現有的主營業務不再重要,就有可能被判定為RTO。聯交所對此沒有設定絕對界限,需結合其他評估因素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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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是否出現根本轉變

根據聯交所的指引信,「根本轉變」並非指與上市公司現有業務發展策略有關的業務,也不包含與上市公司規模相稱的收購項目。比如,如果是向上下游擴張的產業鏈整合,或者多元化發展,便不屬於「根本轉變」。

3、上市公司之前的業務性質及規模

如果上市公司現有業務較小,或具有殼股特徵,當進行重大收購時較易被視為RTO。

4、收購標的質素

收購標的本身是否滿足新上市的資格。

5、控制權或實際控制權變動

6、一連串意圖將收購目標上市的交易或安排(通常為36個月之內)

聯交所通常會將第5和6項綜合考慮,比如,投資者可能會購入上市公司的重大股權、委任新董事進入董事會等,然後再收購新的業務,並且新董事對上市公司的原有業務毫無經驗,但對上市公司收購的新業務卻有專業知識。這樣的一連串交易或安排可能會引用RTO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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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控制權變更後的36個月剛過,就提出收購新業務的交易,該交易可能會被認為在36個月內就已開始籌劃,也可能會被視為R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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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極端交易測試

如果未通過「原則為本測試」,聯交所設置了豁免情形——「極端交易測試」。

只可惜正如其名,「極端交易」測試較難滿足:

  1. 上市公司不能具有「殼股」的特徵。

  2. 在進行收購交易前的36個月內,控股權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改變且沒有一連串意圖將收購目標上市的交易或安排。

  3. 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規模龐大(年收入或總資產大於10億港元),且收購後會繼續經營主營業務。

  4. 收購目標需符合《上市規則》8.05條(包含盈利測試)。

總結

判定是否屬於RTO,需要通過三關測試,包含「明確測試」、「原則為本測試」和「極端交易測試」。其中,「原則為本測試」有較多的主觀綜合考量,在交易中更需慎之又慎,避免被判定為RTO。

如果不幸被認定為RTO,將會面臨什麼後果呢?在下一篇中,將介紹第一個被RTO新例處罰的案例——創建集團1609.HK。

註釋:

1反收購行動是指上市發行人的某項和某連串資產收購,而有關收購按照交易所的意見構成一項交易及/或安排(或一連串交易及/或安排),或者屬於一項交易及/或安排(或一連串交易及/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該等交易及/或安排具有達致把收購目標上市的意圖,同時亦構成規避《上市規則》第八章所載有關新申請人規定的一種方法。

2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指上市發行人的某項資產收購或某連串資產收購(按《上市規則》第14.22及14.23條合併計算),而就有關收購計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為100%或以上者。

編輯/irisz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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