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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港股份(02880.HK):码头物流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

格隆汇 ·  2021/12/17 21:55

格隆汇12月17日丨辽港股份(02880.HK)发布公告,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公司下属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头物流公司”)发生仓储系列案件共7宗,其中:码头物流公司提起的诉讼1宗,被告为舜德(大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德公司”)、自然人尹力、尹一民、张莉华,诉讼金额3亿元;码头物流为被告的6宗,原告分别为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进口代理方”或“仓储委托方”),其中青岛开投案码头物流公司及舜德公司为共同被告,其余5宗案件除重庆渝丰案外,均追加舜德公司为第三人,案由是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或仓储合同纠纷,诉讼金额合计10.6亿元。

上述案件码头物流公司已聘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作为上述7宗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上述7宗案件均由海事法院审理,其中大连海事法院4宗、宁波海事法院2宗、武汉海事法院1宗。

据悉,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公司的独立第三方舜德公司与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该等进口代理方与舜德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协定》或《代理采购合同》,约定以该等进口代理方的名义代理舜德公司进口货物并以该等进口代理方的名义开立信用证以支付进口货物采购款,相关进口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均由舜德公司承担。同时,该等进口代理方分别与公司的子公司码头物流公司签订《报关物流仓储协定》或《进口货代协议》,约定码头物流公司为该等进口代理方办理进口货物报关、货物仓储及保管等服务。

在实际业务中,该等《报关物流仓储协议》或《进口货代协议》项下产生的费用由舜德公司根据其与码头物流公司签订的《装、拆箱(整提)协议书》约定费率进行结算。鉴于该等业务中进口货物的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仓储费用结算人均为舜德公司,码头物流公司根据实际货主舜德公司的指令对相关货物进行放货。因舜德公司未能如期向进口代理方偿付部分进口信用证款项,7名进口代理方分别向法院对码头物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码头物流公司和舜德公司返还其与码头物流公司签署的《报关物流仓储协议》或《进口货代协议》合同项下相关货物。

舜德公司承诺对码头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舜德公司或舜德公司指定的人所导致的码头物流公司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以及由此给码头物流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任。同时,自然人尹力、尹一民、张莉华承诺码头物流公司因向舜德公司交付货物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其承担。据此,码头物流公司对舜德公司及自然人尹力、尹一民、张莉华提起诉讼。2021年5月,码头物流公司被大连海事法院获准对舜德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

随后,经与诉讼各方充分沟通及协商后,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舜德公司达成和解,并撤回其对舜德公司及码头物流公司的诉讼,而该和解安排并不涉及码头物流公司的任何赔偿义务。其他6名进口代理方正在商讨一项和解计划,包括于签订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

2021年11月29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关于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约1.10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已于2021年12月9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受理,一审判决未生效。其他案件均在审理中,尚未有法院作出判决。

关于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码头物流公司已于2021年12月9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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