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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1-041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时报 ·  2021/09/08 02:15

原标题: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公告编号:2021-041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北京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恩君恒”)就公司原参股公司广州华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星”)债务清偿一事起诉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对广州华星尚未清偿的11,178,082.3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131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此后,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2131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博恩君恒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受理费88,868.49元,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

随后,公司收到博恩君恒的《民事上诉状》,博恩君恒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5民初2131号】,改判支持上诉人博恩君恒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公司)对广州华星尚未清偿的11,178,082.3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公司承担,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二、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3223号】,判决如下:驳回博恩君恒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868.49元,由上诉人博恩君恒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并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1322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以上内容仅用作资讯或教育之目的,不构成与富途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富途竭力但不能保证上述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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