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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玲瓏輪胎:可轉換公司債券付息公告

2020/02/25 00:00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0-017

转债代码:113019 转债简称:玲珑转债

转股代码:191019 转股简称:玲珑转股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2 月 28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 3 月 2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 年 3 月 2 日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开发行的 2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将于 2020 年 3 月 2 日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玲珑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9

4、证券的种类: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

5、可转债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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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

行。

8、可转债存续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5 年。

9、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

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

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

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

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2、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

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13、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9.10 元/股,最新转股

价格为人民币 18.55 元/股。

14、转股期起止日期: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15、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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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计息年度账面利率为 0.5%(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 元人民币(含

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2 月 28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 3 月 2 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 年 3 月 2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2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玲珑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

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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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

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

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 元人民币(税前),

实际派发利息为 0.4 元(税后);(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

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

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

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 元人民

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2019 年 4 月 23 日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

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5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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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 777 号

联系人:赵文磊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人:韩志广

联系电话:0755-8282542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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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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