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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奧佳華:北京市嘉源律師事務所關於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補充法律意見書(二)

深證信a股 ·  2020/02/21 00:0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19)-01-299

敬启者:

受发行人委托,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

市出具了嘉源(2019)-01-180《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嘉源(2019)-01-18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佳华智能健

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嘉源(2019)-01-258《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佳华

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

请做好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发审委会议准备

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为此,就《告知函》所涉事项,本所

针对需要律师补充核查、说明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

同。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2-1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问题 1:关于募投项目

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当前拥有智能化按摩椅年生产能力 30 万台,按摩小

电器年产能 1700 万台。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12 亿元用于“厦门奥佳华

智能健康设备工业 4.0 项目”、“漳州奥佳华智能健康产业园区”,项目建成后,

申请人将新增按摩椅年产能 50 万台,新增按摩小电器年产能 1,560 万台。报

告期内,按摩椅产能利用率为 57.95%、75.29%、117.76%和 92.13%,按摩小电

器产能利用率为 83.06%、95.48%、98.86%和 57.19%。申请人预测未来五年内,

按摩椅销量将按照平均 30%的速度增长,按摩小电器复合增长率为 14.20%。

2021-2023 年度,按摩椅的毛利率将超过 50%,按摩小电器毛利率约为 30%。

申请人外销占比相对较大,2017 年和 2018 年分别为 82.68%和 75.87%。请申请

人进一步说明和披露:(1)“奥佳华智能健康设备工业 4.0 项目”中建筑工程费和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的明细构成,截止目前的询价情况,相对于“蒙发利电子年产

10 万台按摩椅新建项目”造价更高的具体原因;(2)“漳州奥佳华智能健康产业

园区”中建筑工程费和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的明细构成,截止目前的询价情况,与

“漳州实业按摩小电器产线”相比,本次募投产能与所需建筑面积规模是否合理

及其依据,产业园区是否存在未来招商出租的规划;(3)预计“奥佳华智能健

康设备工业 4.0 项目”达产年销售收入为 27 亿元,净利润 5.19 亿元,预计“漳州

奥佳华智能健康产业园区”达产年销售收入为 13.26 亿元,净利润 1.93 亿元的测

算方法、关键假设和重要参数,并结合与申请人同类产品历史经营业绩的差异

情况分析该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相关参数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4)结合报告

期内产能利用率、毛利率、产销量变动情况及原因,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

在手订单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情况及投资发展动向,分析本次募投项目

投资构成、投资规模、效益测算是否合理謹慎,产能消化措施的可行性;(5)

结合主要产品外销目的地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分

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相关风险以及申请人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6)

是否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以及内控制度,以确保未来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

项目实现效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请保荐机构、申请人会计师和律

师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一) 结合主要产品外销目的地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

影响,分析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相关风险以及申请人的应对措施

及其有效性

1-2-2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 发行人主要产品外销目的地的贸易政策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

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生产的按摩器具产品属于

普通商品,不属于涉及限制或禁止的有毒有害敏感商品,也不属于需要

获得进口配额的商品或获取政府补贴的特殊商品,不易触发进口国反倾

销措施或引起贸易摩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出口

目的国(地区)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东亚、东南亚地区。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地区对原产自中国的按摩器具产品均没有

特别的限制性贸易政策,发行人在上述地区的出口业务未受到高关税、

反倾销等贸易壁垒的影响。

2018 年以来,因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美国先后公布了三次加税清单,对

原产于中国的价值 2,500 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加征关税税率均为 2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适当

核查,发行人生产的空气净化器和暖风机产品属于此次贸易摩擦中的加

税产品,但随后空气净化器被列入豁免清单,未加征关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2018 年度,发行人生产的暖风机产品对美

出口额为 809.06 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为 0.15%,预计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19 年 5 月,美国第四次公

布加税清单,该清单中无公司现有产品。

2019 年 8 月 2 日权威媒体报道,美国将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开始对剩余

价值 3,000 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 10%的关税,这不包括已经征收 25%

进口关税的 2,500 亿美元中国商品。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

查,前述剩余价值 3,000 亿美元的加税清单中无公司现有产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公司对美出口

额分别为 86,754.40 万元、88,422.13 万元和 118,256.69 万元,占营业收

入的比重分别 25.14%、20.59%和 21.71%,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存在一定影响。但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公司对美出

口业务将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2.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存在的相关风险、申请人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

1-2-3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自国外,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3 月,国外分别实现收

入 293,536.83 万元、346,929.84 万元、400,683.92 万元及 89,126.40 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86.82%、82.68%、75.87%及 75.01%。本次

发行的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可能因外销目的地的贸易政策变动对生

产经营造成一定风险。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确认,发行人拟通过如下措

施应对风险:

(1) 继续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提升 OBM 收入占比,降低对 ODM 业务

的依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目前拥有自主品牌奥佳华“OGAWA”、

“FUJI”、“FUJIMEDIC”、“COZZIA”和“MEDISANA”,各品牌布局

如下:

1) 奥佳华“OGAWA”布局于中国、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菲

律宾、越南、中东等亚洲市场,在亚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该品牌已有二十余年的积累与发展,主要聚焦于高端百货和

Shopping mall 渠道,产品系列以公司自主研发的智能化按摩

椅为核心,辅以从头到脚各部位专项适用的专业按摩小电器

系列;

2) “FUJI”布局于台湾市场,在台湾有二十余年沉淀与发展,主

要聚焦于大卖场、百货公司渠道,产品系列以智能化按摩椅

产品为核心,辅以健康运动产品;

3) “FUJIMEDIC”布局于日本市场,主要聚焦于电视购物、线下

量贩渠道。产品系列以按摩小电器产品为核心,辅以健康运

动产品;

4) “COZZIA”布局于北美市场,主要聚焦于家居渠道,产品系列

以智能化按摩椅为核心,辅以带简易按摩功能的休闲椅;

5) “MEDISANA”布局于欧洲市场,主要聚集于 LIDL、麦德龙、

Amazon 渠道,产品系列有按摩小电器、家用医疗(血压计、

血糖仪、血氧计等)及移动健康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 OBM(Own Brand Manufacturer,即制造商拥有自

主品牌、自主设计产品,并自主制造产品,拥有完整业务链的业务

模式)产品实现收入分别为 140,111.74 万元、188,806.65 万元、

1-2-4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13,771.42 万元及 51,331.71 万元,OBM 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41.44%、44.99%、40.48%和 43.20%。若未来公司

OBM 业务收入占比得到有效提升,将能够降低贸易摩擦可能给公

司营业收入造成的不利影响。

(2) 加强市场开发力度,开拓新市场,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

报告期内,公司大力开拓东亚和东南亚市场,在该区域实现的销售

额分别为 11.80 亿元、14.58 亿元、16.56 亿元和 4.69 亿元,销售额

增长较快。2018 年,公司与韩国的 BOKJUNG SCALE CO., LTD(以

下简称“BJSC”)签订了《合作协议》,BJSC 定于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分别向公司采购不低于 5,000.00 万美元、7,000.00 万美

元、10,000.00 万美元的产品,BJSC 2018 年已给公司带来 1.43 亿

元收入。2019 年 1-3 月,公司获得了韩国最大的按摩椅品牌商 BODY

FRIEND CO., LTD.的按摩椅订单,建立了合作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未来公司将继续开拓新市场,确保不会对单一

市场形成依赖,从而有效减少单一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化对公司经营

造成的不利影响。

(3) 加强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研发实力,增加公司的议价能力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拥有

853 名专业技术人才,2018 年技术研发投入 1.83 亿元。公司以集

团总部技术中心为核心,不断完善研发体系,在科技前沿阵地以色

列、日本、深圳等地设立多个研发中心,开展本土化产品研发及国

际先行技术研究。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获得专利授权 671 项。

根据公司的说明,目前公司重点定位于中医理疗、保健按摩服务机

器人方向的研究,持续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积极开展与外部科

研机构、医学院校的产学研合作,重点布局智能按摩机芯、智能健

康管理、智能酸痛检测、智能人机交互、大数据与云服务等人工智

能(AI)和物联网(IoT)关键技术上的研究和应用。未来,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用公司领先的技术

优势,增强公司的议价能力,在面对进口国贸易政策不利变化时,

能够更有效的将产品价格不利变化的风险转嫁出去。

1-2-5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 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升公司产能,构建产能和规模壁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智

能化按摩椅年生产能力 30 万台,从头到脚各部位专项适用的专业

按摩小电器年生产能力合计超过 1,700 万台,健康环境产品年生产

能力近 400 万台,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保健按摩设备专业生产基地。

随着共享经济、消费升级及健康需求驱动行业良好地发展,公司按

摩椅业务已开始步入快速上升通道。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公司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实施后,公

司将新增按摩椅产能 50 万台,按摩小电器产能 1,560 万台,公司

的产能将得到明显提升;在规模经济效应影响下,公司的生产制造

成本预计将得到有效降低,从而构筑起产能和规模壁垒。当前中国

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按摩器具生产国,若未来出现进口国贸易政策不

利变化时,公司作为我国最大的按摩器具生产商,有较强的谈判能

力。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主要产品外销目的地的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风险,发行人已就此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 是否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以及内控制度,以确保未来披露的募集资

金使用项目实现效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 发行人财务独立情况

如《律师工作报告》“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之“(五)财务独立”所

述:

(1) 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建立

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较为规范的

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形。

(3) 发行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独立纳税。

2. 发行人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1) 基本控制制度

1-2-6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的基本控制制度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3”之“(一)

相关行政处罚发生的具体情况、原因,内控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及其

整改措施”之“2. 内控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之“(1) 发

行人的内控制度”。

(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

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

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募集资金用

途变更、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较为严

格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设

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以有效保证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

(3) 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343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

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4)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效益评价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

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核算各项目产品销售收入、生产成本

和归属于各项目的费用上,并在此基础上对募投项目的效益进行考

核和披露,确保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现效益相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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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以及内控制度;在

发行人的财务核算系统有效运行且发行人严格遵守其内控制度的前提

下,能够确保未来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现效益相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综上,本所认为:

1. 发行人主要产品外销目的地的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

成一定风险,发行人已就此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以及内控制度;在发行人的财务核算

系统有效运行且发行人严格遵守其内控制度的前提下,能够确保未来披

露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现效益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问题 3:关于行政处罚

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报告期内多次受到海关、税务行政处罚。请申请人

进一步说明和披露:(1)相关行政处罚发生的具体情况、原因,内控制度和存

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2)相关处罚事项整改后的实际运行情况及其是否健

全有效,是否构成本次申请的障碍;(3)发行人不超过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

净利润指标 5%的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所遭受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存在导致严

重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

查意见。

问题回复:

(一) 相关行政处罚发生的具体情况、原因,内控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

措施

1. 相关行政处罚发生的具体情况、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及报告期内合并报

表范围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占比达到5%)

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处罚、海关处罚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如下:

1-2-8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处罚实施 处罚

处罚对象 具体情况 原因

号 机关 时间

税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分公司成立初期申报事项由

总公司人员负责,2015 年 12

未按规定期

厦门蒙发 成都市双 月开始交由分公司人员自行

限办理纳税

利营销有 流区地方 申报,因交接人员工作疏忽,

1 2017.09 申报,被处

限公司成 税务局第 致使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以 罚 款

都分公司 五税务所 12 月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0 元

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未按规

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未按照规定

期限办理纳 因公司 2017 年 10 月至 2017

厦门市思

税申报和报 年 12 月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2 发行人 明区税务 2018.01

送纳税资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料,被处以 被当地税务局罚款 100 元

罚款 100 元

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

未按规定期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

厦门市思 限办理纳税

期间附加税收城建税 112.86

3 发行人 明区税务 2019.03 申报,被处

元、教育费附加 48.36 元、地

局 以 罚 款

方教育附加税费 32.28 元进

2,000 元

行申报被处以罚款 2,000 元

海关相关的行政处罚

高报成品移

动电源单

耗、部分料

由于工厂仓库人员的疏忽,

件无理由涨

对日常保税料件的领用未严

缺仓及未经

格遵守保税业务的规则制

海关许可违

漳州蒙发 度,导致保税料件的缺仓原

规办理手

4 利实业有 漳州海关 2016.08 因不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续,相关涉

限公司 以及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

案货物价值

互相串用或私自挪作他用,

约 119 万

且未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备,

元,涉及税

导致违反海关的监管要求

款约 24 万

元,被处以

罚 款 10.86

1-2-9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处罚实施 处罚

处罚对象 具体情况 原因

号 机关 时间

万元

申报出口货

物的价格不

由于业务部变更出口产品单

实,违反海

价,未及时告知报关人员,

5 发行人 海沧海关 2016.01 关 监 管 规

报关后才发现,导致申报的

定,被处以

价格与实际单价不符

罚 款 1,000

违反海关管

由于业务部变更出口产品单

理相关规定

价,未及时告知报关人员,

6 发行人 海沧海关 2016.12 被 简 易 处

报关后才发现,导致申报的

罚,未处以

价格与实际单价不符

罚款

单证人员在制作出口清关资

申报出口按

料时不严谨,在复制同款货

摩靠垫的价

物资料的过程中,只变更数

格不实,影

量信息,未将上一票已出口

7 发行人 海沧海关 2017.04 响 海 关 统

的报关单价 268.5698 美元改

计,被处以

成实际的 40.3698 美元,并提

罚 款 4,000

交给报关行,导致申报单价

与实际单价不符

违反海关管 进口“塑身机”时申报的商

厦门蒙发 理相关规定 品编号为 9506911900,但海

8 利营销有 高崎海关 2017.07 被 简 易 处 关认为正确的商品编号应为

限公司 罚,未处以 9019101000,不符合海关对

罚款 该产品的归类要求

2018 年 3 月

出口按摩脚

报关人员制单失误,将正确

盆申报价格

单价 6.9 美元,错误报成 56.9

9 发行人 海沧海关 2018.06 不实,影响

美元,导致申报单价与实际

海关监管秩

单价不符

序,被处以

警告

2018 年 4 月 报关人员制单失误,将正确

10 发行人 海沧海关 2018.06 出口按摩脚 单价 6.9 美元,错误报成 56.9

盆申报价格 美元,导致申报单价与实际

1-2-10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处罚实施 处罚

处罚对象 具体情况 原因

号 机关 时间

不实,影响 单价不符

海关监管秩

序,被处以

警告

2. 内控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1) 发行人的内控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按其

职责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董事会建立了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了董事会运作效率。公司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涵盖公

司内部经营管理、关联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在内部

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

(2) 发行人在税务方面的内控问题及整改

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系相

关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能按时进行纳税申报。为加强税务方面的

内控、防范税务合规风险,发行人制定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就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档案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发行人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

训,加强相关员工对税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其责任意识。

(3) 发行人在海关方面的内控问题及整改

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系工

作人员未能熟练掌握海关监管要求及工作疏忽。为加强海关方面的

内控、防范海关合规风险,发行人制定了包括《保税仓库管理规定》、

《保税物料管理规定》、《保税物料核销管理制度》等各项业务制

度在内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出口作业流程》、《单证操作流程》

1-2-11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等内部业务流程明确海关报关业务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并通过

培训提高相关员工在海关报关方面的业务能力,贯彻内部追责制度

以加强相关员工的责任意识。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对上述税务、海关相

关处罚涉及的内控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

(二) 相关处罚事项整改后的实际运行情况及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构成本次

申请的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处罚事项发生后,为减少公司和员工在税务、

海关方面的工作失误,发行人已通过贯彻落实或制定税务、海关专项内

控制度、提高相关员工的业务能力及责任意识等方式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和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核查,

报告期末(即 2019 年 3 月 3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具有重要

影响(占比达到 5%)的子公司未新增税务、海关方面的行政处罚。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处罚事项整改后,发行人

在税务、海关方面的内部控制较为健全有效,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税

务、海关方面的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不超过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 5%的各级子公司报告

期内所遭受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存在导致严重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

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超过发行人主

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5%的各级中国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所受到的

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 处罚时

处罚对象 处罚实施机关 处罚事由及内容

号 间

广州蒙发利健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 因丢失已填开的非定额

1 康管理有限公 2017.02

税务局 发票,被处以罚款 20 元

重庆蒙发利贸 重庆市南岸区国家 因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2 2017.04

易有限公司 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被处以罚款 2,000 元

1-2-12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处罚时

处罚对象 处罚实施机关 处罚事由及内容

号 间

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

2017 年第一季度和第二

重庆蒙发利贸 重庆市南岸区国家

3 2017.08 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易有限公司 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

以罚款 500 元

长沙市高新区国家 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湖南海蒙科技

4 税务局税源管理二 2017.11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

有限公司

科 料,被处以罚款 200 元

因未按规定保存、报送

重庆蒙发利贸 重庆市南岸区国家 2017 年 11 月开具发票

5 2017.11

易有限公司 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的数据,被处以罚款 200

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厦门美蝶康健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

6 康科技有限公 2017.11

税务局滨海分局 料,被处以罚款 2,100

云享云(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税务 因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

7 2018.01

科技有限公司 局 报,被处以罚款 100 元

上海康溯贸易 上海市闵行区税务 因违反税收管理被处以

8 2018.06

有限公司 局第三税务所 罚款 50 元

摩享时光健康 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

厦门市思明区税务

9 科技(厦门) 2018.08 税申报和报送税务资

有限公司 料,被处以罚款 900 元

广州蒙发利健

广州市荔湾区税务 因丢失已填开的非定额

10 康管理有限公 2018.11

局第一税务所 发票,被处以罚款 80 元

云享云(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

11 物联网科技有 市朝阳区税务局第 2019.03 税申报和报送税务资

限公司 三税务所 料,被处以罚款 50 元

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

云享云(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税务

12 2019.03 税申报和报送税务资

科技有限公司 局

料,被处以罚款 5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超过发行人主

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 5%的各级中国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所受到的

1-2-13

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述行政处罚均系小额税务行政处罚,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已按时缴纳

罚款并进行整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不超过发行人主

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 5%的各级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导致严重污

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

1. 发行人已对其报告期内税务、海关相关处罚涉及的内控问题进行相应的

整改。

2. 相关处罚事项整改后,发行人在税务、海关方面的内部控制较为健全有

效,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海关方面的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 发行人不超过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 5%的各级子公司报告

期内不存在导致严重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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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经 办 律 师 :傅扬远

陈一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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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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