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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東旭光電:關於公司控股股東股份被司法凍結的公告

2020/01/23 00:00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 B 公告编号:2020-00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915,064,0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7%,其中累计被冻结股数为 915,064,091 股,占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 100%,占东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73.35%。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知悉

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

股 是否为控股

占公司

东 股东或第一 本次涉及 占其所持

总股本 起始日 到期日 冻结申请人

名 大股东及其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比例

称 一致行动人

东 2022/11 广州市南沙区

115,421,049 12.61% 2.01% 2019/11/22

旭 /21 人民法院

集 2022/11 安徽省芜湖市中

799,643,042 87.39% 13.87% 2019/11/26

团 /25 级人民法院

合计 915,064,091 100% 15.97% — — —

2、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情况

是否为控股

股东 股东或第一 轮候冻结数量 轮候期限

委托日期 冻结申请人

名称 大股东及其 (股) (月)

一致行动人

115,421,049 2019/11/26 36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16,000,000 2019/11/28 36 上海金融法院

东旭

是 475,181,394 2019/12/9 3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集团

475,181,394 2019/12/9 3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39,882,697 2019/12/9 3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39,882,697 2019/12/9 3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75,181,394 2019/12/10 36 上海金融法院

439,882,697 2019/12/10 36 上海金融法院

30,000,000 2019/12/12 36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454,249,613 2019/12/23 36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38,828,564 2020/1/6 36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38,828,564 2020/1/13 36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

17,769,612 2020/1/14 36

法院

915,064,091 2020/1/20 36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915,064,091 2020/1/20 36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占其所持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冻结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比例

东旭集团 915,064,091 15.97% 915,064,091 100% 15.97%

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原因

本公司向控股股东东旭集团了解相关情况,东旭集团告知目前未收到与冻结

相关的诉讼法律文书或冻结通知,也未获悉股份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具体原因及

情况等信息。东旭集团将尽快核实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况,积极配合本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作为东旭集团旗下主要子公司,因资金暂时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未

能如期于2019年11月18日及12月2日兑付“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16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应付利息及相关回售款项。受此影响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

司下调了东旭集团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公开发行的相关债权信用等级。

2、本公司与东旭集团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本次司法

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本次被司法冻结暂未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暂时不会导致公司

实际控制人变更,但若控股股东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

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控股股东高度关注上述事项,

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23日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