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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中京電子:關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相關方承諾事項的公告

深證信A股 ·  2020/01/16 00:00

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20-001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方承诺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胡可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2149 号)。本次重组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承诺情况具体如下(本公告

中的简称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锁定承诺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1、本人在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直接

或间接转让,亦不得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在 12 个月限制期届满后,可以按照如

下方式解锁:

累计可解 解除

除限售股 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限售

珠海亿盛 号

关于股份锁 份比例 时间

相关交易

定的承诺 本人在本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届满 12 个月,且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 自 本

对方

次交易以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 2019 年度的实际净 次 发

资产认购 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前述经审计的标的公司 行 完

1 而取得的 2019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的全体交易对方 成 后

上市公司 已按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 13

非公开发 司之股份购买协议》、《关于珠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 个 月

行的股份 转让协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 ( 含

1

总 数 的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 第 13

50% 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 个月)

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 后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全部实

际亏损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届满 24 个月,且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 2020 年度的实际净 自 本

本人在本

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前述经审计的标的公司 次 发

次交易以

2020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的全体交易对方 行 完

资产认购

已按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成 后

而取得的

司之股份购买协议》、《关于珠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 第 25

2 上市公司

转让协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 个 月

非公开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 ( 含

行的股份

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 第 25

总 数 的

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 个月)

100%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全部实 后

际亏损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

满 12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止可以根据约定进行转股。

3、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债券实施转股所取

得的普通股,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 12 个月限制期届满后,可

以按照如下方式解锁:

累计可解

解除

序 除限售可

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限售

号 转换债券

时间

的比例

本人在本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届满 12 个月,且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 自 本

次交易中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 2019 年度的实际净 次 可

以资产认 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前述经审计的标的公司 转 换

购取得的 2019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的全体交易对方 债 券

1

上市公司 已按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发 行

可转换债 司之股份购买协议》、《关于珠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 完 成

券及该等 转让协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 后 第

可转换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 13 个

2

券实施转 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 月(含

股所取得 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 第 13

的普通股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全部实 个月)

总 数 的 际亏损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后

50%

本人在本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届满 24 个月,且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 自 本

次交易中

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标的公司 2020 年度的实际净 次 可

以资产认

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前述经审计的标的公司 转 换

购取得的

2020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的全体交易对方 债 券

上市公司

已按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发 行

可转换债

司之股份购买协议》、《关于珠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 完 成

2 券及该等

转让协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 后 第

可转换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 25 个

券实施转

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 月(含

股所取得

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 第 25

的普通股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对标的公司在该年度的全部实 个月)

总 数 的

际亏损金额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后

100%

4、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在锁定期内因中京电子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

衍生取得的中京电子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承诺。

5、若上述业绩补偿的承诺以及承诺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

定期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中京

电子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

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中京电子董事会,由中京电子董事会代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若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则本人授权

中京电子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

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若中京电子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本人所持的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上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减持股份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以

及中京电子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元盛电子 关于股份锁 1、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3

相关交易 定的承诺 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直

对方 接或间接转让,亦不得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在 12 个月限制期届满后,可以按照

如下方式解锁:

累计可解

序 解除限

除限售股 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号 售时间

份比例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届满 12 个月,且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元盛电子 2019 年度的实际

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前述经审计的元盛

本企业在

电子 2019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的元盛电 自本次

本次交易

子相关股东已根据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 发行完

以资产认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购买协议》的约定,按照目标公司在承 成后第

购而取得

诺期内的实际亏损金额×29.18%对中京投资进行补偿,乙方之 13 个

1 的上市公

间应按于前述协议约定的基准日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各自 月(含

司非公开

承担前述全部补偿金;以及根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第 13

发行的股

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 个月)

份总数的

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按照元盛电子 后

50%

在承诺期内的实际亏损金额(按照实际亏损金额×23.88%折算)

对甲方或目标公司进行补偿,乙方之间应按于前述协议约定的

基准日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各自承担前述全部补偿金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届满 24 个月,且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 自本次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元盛电子 2020 年度的实际 发行完

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前述经审计的元盛 成后第

本企业在

电子 2020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的元盛电 25 个

本次交易

子相关股东已根据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 月(含

以资产认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购买协议》的约定,按照目标公司在承 第 25

购而取得

诺期内的实际亏损金额×29.18%对中京投资进行补偿,乙方之 个月)

2 的上市公

间应按于前述协议约定的基准日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各自 后

司非公开

承担前述全部补偿金;以及根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的股

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

份总数的

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按照元盛电子

100%

在承诺期内的实际亏损金额(按照实际亏损金额×23.88%折算)

对甲方或目标公司进行补偿,乙方之间应按于前述协议约定的

基准日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各自承担前述全部补偿金

4

2、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之日

起满 12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止可以根据约定进行转股。

3、本企业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及该等可转换债券实施转股所

取得的普通股,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 12 个月限制期届满后,

可以按照如下方式解锁:

累计可解

序 除限售可 解除限

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号 转换债券 售时间

的比例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届满 12 个月,且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

本企业在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元盛电子 2019 年度的实际

本次交易

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前述经审计的元盛 自本次

中以资产

电子 2019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的元盛电 可转换

认购取得

子相关股东已根据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 债券发

的上市公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购买协议》的约定,按照目标公司在承 行完成

司可转换

诺期内的实际亏损金额×29.18%对中京投资进行补偿,乙方之 后 第

1 债券及该

间应按于前述协议约定的基准日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各自 13 个

等可转换

承担前述全部补偿金;以及根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月(含

债券实施

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 第 13

转股所取

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按照元盛电子 个月)

得的普通

在承诺期内的实际亏损金额(按照实际亏损金额×23.88%折算) 后

股总数的

对甲方或目标公司进行补偿,乙方之间应按于前述协议约定的

50%

基准日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各自承担前述全部补偿金

本企业在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届满 24 个月,且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

自本次

本次交易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元盛电子 2020 年度的实际

可转换

中以资产 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前述经审计的元盛

债券发

认购取得 电子 2020 年度的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形下,本次交易的元盛电

行完成

的上市公 子相关股东已根据其与上市公司签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

后 第

2 司可转换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购买协议》的约定,按照目标公司在承

25 个

债券及该 诺期内的实际亏损金额×29.18%对中京投资进行补偿,乙方之

月(含

等可转换 间应按于前述协议约定的基准日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比例各自

第 25

债券实施 承担前述全部补偿金;以及根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个月)

转股所取 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

得的普通 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按照元盛电子

5

股总数的 在承诺期内的实际亏损金额(按照实际亏损金额×23.88%折算)

100% 对甲方或目标公司进行补偿,乙方之间应按于前述协议约定的

基准日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各自承担前述全部补偿金。

4、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在锁定期内因中京电子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衍生取得的中京电子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承诺。

5、若上述业绩补偿的承诺以及承诺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

定期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6、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不转让在中

京电子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

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中京电子董事会,由中京电子董事会代本企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若本企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则本企业授权中京电子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若中京电子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企业授

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本企业所持的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7、上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以及中京电子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其他承诺

承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主体

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本公司特此保证及承诺:

1、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

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

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

关于提供的信 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

上市

息真实、准确、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

公司

完整的承诺 带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该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关于公司股票 1、本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无股份减持计划。

复牌之日至重 2、上述股份包括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原持有股份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

组实施完毕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间的股份减持

计划的说明

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本公司特此保证及承诺:

关于本公司及 1、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其董事、高级管 案调查,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理人员合法合 2、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规的承诺函 十二个月内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1、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

董事会关于本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

次交易相关主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体不存在《关于

责任的情形。

加强与上市公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

司重大资产重

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

组相关股票异

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

常交易监管的

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暂行规定》第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条规定的情

3、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形的说明

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本企业/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包括珠海亿盛的相关股东胡可、何波、徐景浩、张宣

东、富歌、林艺明、雷为农、韩於羹以及元盛电子的相关股东新迪公司(NEW TECHNOLOGY

CO.)、元盛科技(香港)有限公司(TOPSUN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中

上市 山市立顺实业有限公司、APPLE BASE LIMITED、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达联合投资

公司 有限公司、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金嵛投资有限公司、株式会社フ

关于不存在关

控股 コク東海,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联关系和其他

股东、 2、除已披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购买协议》、《关于珠海亿盛科技

利益安排的承

实际 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

诺函

控制 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人 有限公司与珠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以及相关意向协议外,本企业/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

利益安排或协议。

3、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本人上述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

7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保证及承诺:

关于提供的信

1、本人保证向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息真实、准确、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数据或口头证言等)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副本或复

完整的承诺

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人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

上市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

公司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全体 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和

董事、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和账

监事、 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高级 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如违反上述保证或承诺,将承担个别

管理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人员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有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人不会在

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至重组实施完毕的期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减持上市

2、本次重组中,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存在新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说

的情况,本人不会在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至重组实施完毕的期间内减持该等新增持有的上市公司

明及承诺函

股份。

3、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函中的各项承诺,如本人因所作的说明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

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企业/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出具的、与本企业/本人及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说明及

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元盛电子/珠海亿盛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企业/本人将及时向中京电子提供本次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股东关于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交易 提供的信息真

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京电子或者投资者

对方 实、准确、完整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承诺函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企业/本人不转让在

中京电子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元盛电子董事会,由中京电子董事会代本企业/本人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若本企业/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

8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则本企业/本人授权中京电子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企业/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若中

京电子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企业/本人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企业/本人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直接锁定本企业/本人所持的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

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企业/本人真实、合法持有元盛电子/珠海亿盛的股份,除本企业(不包含嘉兴兴和)/本人所

持有的元盛/珠海亿盛电子股份已经质押给中京电子之外,对所持有的元盛电子/珠海亿盛股份

拥有合法的完全所有权和处置权。本企业/本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元盛电子/珠海亿盛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元盛电子/珠海亿盛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元盛电子/珠海亿盛股份

相关股东关于

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代持的情形,除本企业(不包含嘉兴兴和)/本人所持

交易资产权属

有的元盛电子/珠海亿盛股份已经质押给中京电子之外,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

状况的声明及

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任何妨碍权属

承诺函

转移的其他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本企业(不包含嘉兴兴和)/本人将根据中京电子

的要求在本次交易交割前或中京电子要求的其他时间完成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元盛电子/珠海亿

盛股份的解除或注销质押手续。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

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

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将

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

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相关股东关于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

规范关联交易

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

及资金占用的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

承诺函

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

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

损失由本企业/本人负责承担。

5、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股东关于 1、本企业/本人与中京电子的控股股东惠州市京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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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关联关 实际控制人杨林先生以及中京电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

系和其他利益 在一致行动关系。

安排的承诺函 2、除已披露的《关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购买协议》、《关于珠海亿盛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与珠海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之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以及相关意向协议外,本企业/本人与中京电子的控股股东京港投资、实际控制人杨林

先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或协议。

3、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本人上述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

1、本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人所持珠海亿盛股权不存在代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或持有的情况,本人对珠海亿盛的出

资款出资资金来源合法。

4、本人近五年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

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珠海亿盛相关 6、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未曾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未

股东关于合法 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曾因涉嫌本次交

合规的承诺函 易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7、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8、本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9、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人保证严格

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本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予以终止的情形,具

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企业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或者影响本企业合法存续的情况。

元盛电子相关 3、本企业所持元盛电子股份不存在代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或持有的情况,本企业对元盛电子

股东关于合法 的出资款不包含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出资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的承诺函 4、本企业近五年来在其生产经营中完全遵守工商、税务、建设、环保、社保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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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6、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曾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未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曾因涉嫌本次交易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7、本企业及现任主要负责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8、本企业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9、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嘉兴兴和关于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未采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等

不存在分级收

机构化的融资方式进行融资,不存在代持、委托、信托等方式认缴出资,亦不存在优先、劣后

益结构化安排

等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的承诺函

1、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

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

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关于提供的信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

息真实、准确、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完整的承诺函

2、在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及时配合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该等信息存在虚假记

标的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

1、本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予以终止的情形。

2、本企业自设立以来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或者影响本企业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企业的股份不存在被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投资或持有的情况,本企业股东的出资款不包

含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出资资金来源合法。

关于合法合规

4、本企业近五年来在其生产经营中完全遵守工商、税务、建设、环保、社保等方面的法律、

的承诺函

法规和政策,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本企业及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最近五年也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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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6、本企业及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曾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未曾因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曾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7、本企业及现任主要负责人员,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8、本企业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形。

9、本承诺函一经本企业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本企业保

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况。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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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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