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_log

中国神华:关于派发2018年度末期股息的公告

中國神華:關於派發2018年度末期股息的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9/07/01 00:00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 2019-03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派发 2018 年度末期股息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880 元(税前)。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880 元(税前);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沪股通股东派发现

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792 元(税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5 - 2019/7/8 2019/7/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获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二、 分配方案

1. 执行方案: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 分派对象:

截至 2019 年 7 月 5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本公司 H 股股东现金股息派发安排请查

阅本公司《2018 年度报告》及本公司 2019 年 6 月 21 日的 H 股公告。

1

3. 分配方案:

本公司以已发行股份总数 19,889,620,455 股为基数,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880 元(税

前),共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17,502,866,000.400 元(税前)。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5 - 2019/7/8 2019/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本公司 2018 年度末期股息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2019 年

7 月 5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2019 年 7 月 8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

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

股通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以人民币向沪股通股东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税

[2012]85 号《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派发现金股

息每股人民币 0.880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财税[2012]85 号《通知》

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79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

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

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

执行。

对于沪股通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由本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792 元。如相关投资

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知》

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 QFII、RQFII、沪股通股东之外的 A 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息所得税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 0.880 元(税前)。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电话:(010)58131088

传 真:(010)58131814

电子邮箱:1088@csec.com

六、 备查文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9 年 7 月 1 日

3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以上內容僅用作資訊或教育之目的,不構成與富途相關的任何投資建議。富途竭力但無法保證上述全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