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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大悅城:關於控股股東增持計劃期限屆滿的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9/05/28 00:00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19-054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对

外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

的认可,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

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在增持计划所设价格范围内,中

粮集团自首次增持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股数最高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

份的 2%。

截至本公告日,中粮集团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中粮集团自 2018 年 5

月 4 日至 2019 年 5 月 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

票 29,089,140 股,占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1.60%(占公司现有总股本

0.74%)。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粮

集团持有公司 828,265,00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45.67%。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计划增持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2、计划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3、计划增持的股份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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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公告

4、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80 元/股。中

粮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5、计划增持股份的数量:在增持计划所设价格范围内,中粮集团累计增持

股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的股份。

6、计划增持的资金安排: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自 2018 年 5 月 2 日披露增持计划以来,中粮集团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集中竞价的方式共增持公司股份 29,089,140 股,占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

本的 1.60%,增持金额合计 197,100,131.34 元。截至本公告日,中粮集团本次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中粮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重组完成前) 本次增持后(重组完成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828,265,000 45.67% 857,354,140 47.27% 857,354,140 21.84%

公司总股本 1,813,731,596 100.00% 1,813,731,596 100% 3,925,870,338 100.00%

注:2019 年 2 月 26 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完成新股发

行上市,公司向中粮集团全资子公司明毅有限公司发行的 2,112,138,742 股股份上市后,公

司总股本由 1,813,731,596 股 增 加 至 3,925,870,338 股。

中粮集团的增持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2018 年 6 月 12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

增持计划进展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1%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中粮集团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在股份增持实施期间以

及法定期限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

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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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公告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结论如下:

1、中粮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

资格。

2、中粮集团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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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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