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52 证券简称:苏垦农发 公告编号:2019-026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9 - 2019/5/30 2019/5/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7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75,6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9 - 2019/5/30 2019/5/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
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
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
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7772107
特此公告。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