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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环能: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公告

Lu'an Huanneng: Announcement on the Public Issuance of Renewable Corporate Bonds

SZSI ·  Mar 28, 2019 00:00

证券代码:601699 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公告编号:2019-012

债券代码:143366 债券简称:17 环能 01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进一步改善资本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

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公司拟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具体方案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对照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自查,认为

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具备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方案

公司拟于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含 50 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规模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

(含 50 亿元),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和分期发行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和公司

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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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的

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

定。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向公司原股东配售。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基础期限为不超过 10 年(含 10 年),在

约定的基础期限期末及每一个续期周期末,公司有权行使续期选择

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每次续期的期限不超过基础期

限;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全额到期兑付。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基础期限、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

情况确定。

(四)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在公司不行使利息递延支付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如有递

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利息。

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

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

变,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重置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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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和项目建设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六)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债券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七)利息递延支付条款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附设公司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

息事件,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

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

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

属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八)上市安排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将申请本次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核准发行后的上市交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九)担保方式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增加担保以及具体担保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债券市场情况

确定。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若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在上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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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可续期公司债

券发行完毕。

三、有关授权事项

为有效办理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

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结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可续期公司债

券发行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

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是否设置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及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担保事项、具体

发行方式及申购方法、登记机构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事

宜;

(二)为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聘请中介机构,选择债券受托管理

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办理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审批事宜;

(四)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有

关的各项申报材料及法律文件,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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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五)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

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有

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六)根据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及上市规则,办理与本

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七)办理与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八)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

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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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nslation i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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