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或“公司”)拟向
Grifols S.A.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以下简称
“GDS”) 已发行在外的 40 股 A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外的 100 股 A
系列普通股的 40%)以及已发行在外的 50 股 B 系列普通股(占 GDS 已发行在
外的 100 股 B 系列普通股的 50%),合计 GDS 4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次重组”)。现就本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说明如下:
1、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300 万元参与投资广东创吉八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本次对外投资公司旨在更好抓住医药健康市场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专业
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探索适应分级诊疗制度下的“共享医疗”模式,公司作为有限
合伙人,将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本次对外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风险投
资管理制度》,本次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次对外投资属于非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收购兴平市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 20%股权
根据公司与自然人杨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杨波同意按照《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兴平市莱士单采血浆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
莱士”)20%股权以人民币 300 万元的交易总价转让给上海莱士,上海莱士同意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受让该等股权,股权转让后,兴平莱士将成为上
海莱士的全资子公司。前述事项已于 2018 年 8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公司总经理权限范围内事项,该交易已经上
海莱士总经理批准及兴平莱士股东决定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之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通过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并签署框架合作
协议
2019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暨签署<莱士南
方生物制品生产基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莱士血液
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莱士”)投资设立莱士南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莱士南方生物”),并在莱士南方生物建成后,向有关部门申办生产许可
证及郑州莱士文号转移等手续;同意公司终止原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
会签署的《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并签署
《解除<上海莱士南方总部基地及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之协议书》;
同意郑州莱士与长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署《莱士南方生物制品生产基
地项目框架合作协议》。
本次投资及相关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并签署相关协议事
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资产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因此无需纳入
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的累计计算范围。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 12 个
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签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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