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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地产: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深证信A股 ·  2019/02/23 00:00

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 2019-023 号

债券代码:136251 债券简称:16 信地 01

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2 月 28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3 月 1 日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发行的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9年3月1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利

息。根据本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简称为“16信地01”,债券代码为

“136251”;

4、发行总额:人民币2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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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3.8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调整后票面利率,

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3月1日

至2021年2月2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

息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

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6年3月1日,即本期债券发行首日,本期债券计息

期限内每年的3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1日为本期债券的付息日

期;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

至2019年每年的3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日期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的

付息债权登记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3月1日;若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1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

不另计利息;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6年3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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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5、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本公司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

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6 信地 01”的票面利率为 3.80%,每手“16 信地 01”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8.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 年 2 月 28 日

2、债券付息日:2019 年 3 月 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 2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信地 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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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其所获利息额的 20%缴纳公司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每手“16 信地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

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4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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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

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按其所获利息额的 10%缴纳企业所得

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

所得税,将税款退回债券发行人,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 QFII、RQFII 在本期债券本

次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6 信地 01”付息事宜

之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

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等一并发送至本公司邮箱,盖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

司处。

联系人:董芳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18 号北京国际大厦 A 座 10

电话:010-82190959

传真:010-82190933

邮箱:dongban_dc@cinda.com.cn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或“RQFII 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RQFII 所得

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

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

RQFII 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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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永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杰

联系人:董芳雨

联系电话:010-82190959

传真:010-82190933

(二)牵头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王海泉

联系电话:010-83326872、83326836

传真:010-83326948

(三)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1、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薛军

联系人:吴晓辉

联系电话:010-88085911

传真:010-8808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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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郭瑛英、闫明庆、郑成龙、赵彬彬、赵毅

联系电话:010-85130372

传真:010-85130542

(四)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高斌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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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6信地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债券代码:136251,债券简称:16信地01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人民币元)

填写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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