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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冠电力:“12桂冠02”(10年期)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桂冠電力:“12桂冠02”(10年期)公司債券付息公告

深證信A股 ·  2018/10/16 00:00

股票代码:600236 股票简称:桂冠电力 编号:2018-041

债券代码:122192 债券简称:12 桂冠 02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2 桂冠 02"(10 年期)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23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10 月 24 日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支付 2017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3 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付息期的

最后交易日为 2018 年 10 月 23 日,凡在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0 月 23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12年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期限: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

3. 债券简称:12桂冠02

4. 债券代码:122192

1

5. 发行规模:人民币93,000万元

6. 债券利率:5.10%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9.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 起息日:2012年10月24日

11. 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

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

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 利率上调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该品种后

5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

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公司在第5个计息年度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后续期限票面利

率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2

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者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

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的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

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

售申报数据,在回售申报期(即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2日)内,

“12桂冠02”公司债券的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0手,回售金额为人民

币0元。

14.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 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16.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7.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3

本期债券“12桂冠02”的票面利率为5.10%,每手“12桂冠02”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00元(含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 付息权益登记日:2018年10月23日

2. 除息日:2018年10月24日

3. 付息资金到帐日:2018年10月24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全体“12

桂冠02”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

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

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

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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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若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

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

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企业所得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

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

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龙华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 126 号龙滩大厦 2303 房间证券资本

电话:0771-6118656

传真:0771-6118899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或“RQFII 所得税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RQFII 所得

税。如 QFII、R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

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QFII、

RQFII 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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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26 号

联系人:吴育双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26 号

联系电话:0771-6118829

传真:0771-6118899

邮政编码:530029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子繁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 层

联系电话:021-20336000

传真:021-20336040

邮政编码:2001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王迪彬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7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6 日

8

譯文內容由第三人軟體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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